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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穗金融规〔2018〕5号)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
  现将《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6月26日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检查主体为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小额贷款机构监管部门。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小额贷款机构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需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本细则的检查对象指受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小额贷款机构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小额贷款机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包括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小额贷款机构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的全面检查、专项现场检查、现场临时检查。

  第五条 机构情况。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司经营地址、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或实际经营管理者是否与审批一致。

  第六条 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情况。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决策运行制度;建立的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体系并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是否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及时处理。

  第七条 业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或由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集资活动。
  (二)是否有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三)是否有控股或参股 P2P公司,或是否有与P2P平台合作并提供担保。
  (四)是否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五)是否向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六)是否存在贷款期限过于集中或大额贷款占总贷款比例过大的问题。
  (七)是否违反贷款利率政策。
  (八)是否未按规定擅自扩大融资渠道或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
  (九)是否有抽逃资本金问题,是否存在贷款不真实问题。
  (十)在核准的地域范围外经营业务。
  (十一)经营其他未经批准和违法违规的业务。

  第八条 账户情况。是否按月度向所在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开设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统计资料。

  第九条 加强社会监督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否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
  (二)是否设置举报栏公布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小额贷款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贷款系统客户端醒目位置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 业务管理系统情况。重点检查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含网络贷款业务管理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情况。

  第十一条 借款人信息保护情况。是否合法合规获取和使用借款人信息。

  第十二条 委外催收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违规开展委外催收业务;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委外催收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其他方面情况。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审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是否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 ,是否存在法定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在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及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是否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 ,并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是否开展年度审计等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现场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临时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全面检查是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实行的常规性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或者易发风险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专门检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小额贷款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临时检查方式对公司进行突访抽检,检查被检公司对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主体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 检查主体根据对行业监管工作的规划,确定现场检查对象并对此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检查主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检查人员在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小额贷款机构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但现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

  第十八条 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检查主体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提前告知,实施突击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检查主体可在检查事项范围内一并实施检查,并要求其提供情况说明、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对与检查工作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确认并保证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并检查有关业务文档、业务数据、财务、银行流水、信息系统数据库、公司内部制度等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反馈《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内容,检查对象确认无误的应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在《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
  实施现场突击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在要求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签署《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时,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检查主体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信息披露不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检查主体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检查主体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检查主体采取前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措施的,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并向检查对象发出《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检查对象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检查主体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整改报告经报检查主体同意后,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定期向检查主体报告当期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检查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检查主体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检查主体应当跟踪监督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其整改结果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检查对象以及现场检查中涉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以下统称当事人)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检查等情形的,检查主体可以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出具警示函。
  (三)约谈股东或高管。
  (四)检查主体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检查主体应将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情况记入监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小额贷款机构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或者掌握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证据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或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发现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或证据,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结果公布之前,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有下列情形的,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小额贷款机构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依规定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公正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六)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现场检查文档模板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