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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江门市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的通知

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江门市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江门市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发给你们,请通过街道(镇)和居(村)委会向群众公布。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4日

关于江门市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新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其中:
  蓬江区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4120元/年;
  江海区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4120元/年;
  新会区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
  鹤山市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
  台山市的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
  台山市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1520元/年;
  开平市的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
  开平市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1520元/年;
  恩平市的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
  恩平市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1520元/年。
  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更新至2017年6月1日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同时,各地要将特困供养金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特困供养人员手中,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特此公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