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建筑[2014]1277号
- 公布日期:2014.10.21
- 施行日期:2014.12.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2018)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穗建筑〔2014〕12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预拌砂浆企业综合素质,促进预拌砂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评价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1日
一、评价范围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供应预拌砂浆并依法取得《广州市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证》或《广州市特种干混砂浆企业备案证》的预拌砂浆企业均应纳入诚信评价的范围。
二、评价主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预拌砂浆使用单位。
三、评价组成及评价办法
预拌砂浆企业诚信评分由基准分与管理评价分相加得出。企业诚信评分采用百分制,超过100分的计100分,不足0分的计0分。
(一) 基准分
基准评价分数由质量得分与市场供应得分、使用单位评价得分三部分构成。其中质量得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抽检统计得出;市场供应得分由建设单位办理预拌砂浆使用报告时统计排名得出;使用单位评价分由各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对预拌砂浆企业的评分加权平均得出。三部分得分分别为60分、20分、20分。
基准分每天由预拌砂浆诚信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诚信评价系统”)自动计算得出,并通过系统自动对外发布,首次进入评价系统的企业基准分记65分,进入系统后按实际评价得分。
1. 质量得分评价
质量得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预拌砂浆质量抽检结果得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对预拌砂浆的质量抽检,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建设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的质量抽检。产品抽检无不合格的,质量得分计60分;监督抽检每出现一个样品不合格的,扣20分,扣分后不足0分的计0分,评分有效期半年。质量得分情况由诚信评价系统从“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中获取预拌砂浆监督抽检结果自动计算得出。
2. 市场供应得分
以建设单位办理预拌砂浆使用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为准,结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每月生产数据,统计全市各预拌砂浆企业的预拌砂浆供应量,并根据供应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统计排名由广州市预拌砂浆生产监管系统自动完成,各企业得分由系统每月自动计算得出。排名在1-5名的,计20分;5-10名的,计16分;10-15名的,计12分;16-20名的,计8分;20名以后的,计4分。
3. 使用单位评价得分
由预拌砂浆使用单位根据《预拌砂浆使用单位评价表》(附件1)对预拌砂浆企业进行评价。使用单位在预拌砂浆供货期内,对供应本工程的预拌砂浆企业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工作由预拌砂浆使用单位负责,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当天为节假日的,推迟至节假日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完成评价。使用单位评价得分使用扣分制,按《预拌砂浆企业诚信评价表》进行评分,评分有效期为一个季度。若存在多个使用单位的,按加权平均分计算。若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存在现场搅拌砂浆等违规行为,经主管部门查处后拒不整改的,其评价无效。
(二)管理评价分
管理评价分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和制度、生产管理、试验室管理、原材料管理、出厂质量管理等,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按照《预拌砂浆企业管理评价表》(附件2)评价打分,评分有效期为半年。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对本辖区内预拌砂浆企业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除实施管理评价外,还应依法责令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评价管理
(一)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作出后5日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申诉,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0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如有错误,应当修正。申诉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1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申诉,市城乡建委在收到申诉30日内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
(二)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评价应用
(一)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拌砂浆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或确定正式投标人时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情况。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超过集中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预选承包商目标数的,应将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相加计算出排名,由高至低确定预选承包商,直至达到预选承包商目标数。预拌砂浆诚信评价排名在40%以后的,不能成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单位的预选承包商。
(二)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商务诚信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优先采购诚信评价排名靠前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四)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将诚信评价排名后5名企业及其供应建设工程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的检查力度。
(五)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一个评价周期内扣分40分以上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六、本通知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预拌砂浆使用单位评价表
项目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 | 扣分 限值 |
一、产品交付 | 交付及时、数量准确 | 未按时交付、数量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
| 4 |
产品合格证、送货单随车提供 | 未按要求提供的每次扣1分 |
| ||
二、产品质量水平 | 预拌砂浆的混合均匀性 | 交货验收时检验,每批次出现均匀性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2分 |
| 10 |
预拌砂浆的砂子粗细 | 交货验收时检验,每批次出现砂子粗细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2分 |
| ||
预拌砂浆产品的施工性能 | 预拌砂浆产品施工性能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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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送第三方(具有CMA、CNAS、CAL资质)检测不合格的 | 每次送检不合格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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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支持 | 对品质异常处理的配合度及处理效率(2个工作日内派人处理) | 对品质异常处理不配合、不及时跟进处理情况的,每次扣2分 |
| 4 |
技术人员现场技术支持跟进 | 未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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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报告按时提交 | 未按要求提交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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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售后服务 | 售后服务人员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质量回访) | 未做好配合工作的,每次扣1分 |
| 2 |
散装筒仓及搅拌系统维护 | 散装筒仓及搅拌系统维护不良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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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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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每个项目扣分限值不得超过表中规定的扣分限值,总扣分不超过20分 |
预拌砂浆企业管理评价表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 | 扣分 | 扣分限值 | |
一、人员和制度 | 技术和管理人总数 |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含)以上(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 | 缺1人扣2分 |
| 10 |
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 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人员和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规程、同管理制度、试验室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控制制度、售后及技术服务制度、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 缺其中1项扣3分,有制度但未按制度实施扣2分 | |||
二、生产管理 | 原材料进场、材料验收、使用去向台账 | 应建立原材料进场台账、正确记录原材料进场及使用去向台账,并按要求录入监管系统 | 每1项、每1次扣3分 |
| 20 |
配合比设计 | 按规范要求设计配合比并进行配合比试验,有完整的设计过程记录,配合比确认及调整应有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 不按规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扣3分,未按配合比调整的扣2分 | |||
按配合比生产 | 按有关标准要求,签发配合比通知单和调整单,并有存档记录 | 未签发配合比通知单,发现1次 扣3分;未按标准要求签发调整单,发现1次 扣2分 | |||
生产计量误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 每一项超过范围扣3分 | ||||
必须按设计配合比投料生产 | 不按设计配合比投料生产扣5分 | ||||
专线生产 | 按要求专线生产,不得与混凝土混线生产 | 未按要求专线生产的扣10分 | |||
试验人员 | 有上岗证(检测员、试验工)人员不少于4人 | 不达标准,扣3分 | |||
计量配料系统 | 电脑配料,给逐盘记录实际计量情况,且保存12个月以上 | 每缺1个月扣3分 | |||
生产、试验设备 | 生产线计量仪器、试验设备检定(校准、测试)周期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法定计量部门有效合格证书、有完整的设备台账,有完整的维护保养记录台账 | 发现无效或缺少1页扣2分 | |||
三、试验室管理 | 试验室环境 | 试验按照规定分区,成型室、力学室、留样室、应建立独立的砂浆试块养护室 | 不符要求扣5分 |
| 20 |
试块制作和养护 | 试验室温湿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有记录,试件存放有序,试块标识(编号、等级、日期)应符合有关规定 | 温湿度不符合、记录不齐全的,1处扣2分;试块存放、标识不符合规定,发现1处扣3分 | |||
四、原材料进场、检验、留样 | 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 应有供应单位按批提供的原材料(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合格证明文件 | 缺1批原材料合格证明文件扣3分 | ||
原材料复试检验 | 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复试检验,并有真实有效的检测记录和台账,不合格材料或主管部门通报违规原材料供应商的材料不得使用 | 不复试、复试检验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使用了主管部门通报不合格供应商原材料,扣10分;复试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扣5分 |
| 20 | |
原材料留样 | 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留样,其中水泥、粉煤灰等掺合料需留样三个月,外加剂需留样1个月以上 | 每缺1个批次扣2分 | |||
五、预拌砂浆出厂质量 | 出厂检验 | 预拌砂浆出场按规定检验,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有记录 | 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每一项扣5分;检验不合格仍出厂,扣10分;检验记录弄虚作假扣10分;伪造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扣20分 | ||
质量抽检 | 工程现场预拌砂浆等抽查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认定为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责任的 | 抽查达不到设计要求扣10分 | |||
六、其它 | 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及时、准确提供或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 | 未及时准确报送每次扣2分 |
| 20 |
虚开票据的 | 每次扣20分 | ||||
改建、扩建生产线未取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 | 每次扣20分 | ||||
企业应按备案范围生产;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质量事故。 | 违反一项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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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规行为 | 每次扣2至10分 | ||||
加分情形 | 参加抢险救灾等受到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 | 省、市每次分别加3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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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砂浆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的;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或工业废弃物进行生产,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的企业。 | 加5分 | ||||
总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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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每个项目扣分限值不得超过表中规定的扣分限值,以上各项评价分有效期为半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