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精神,国税机关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因此,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本公告即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0日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