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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部分失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18〕2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穗府〔2016〕4号)和《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穗府〔2017〕23号),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国制造2025”相关产业发展,设立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为规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3.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2月7日

  附件1: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2: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4: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附件1
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穗府〔2016〕4号)和《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穗府〔2017〕23号),全面实施制造强市战略,不断提高我市工业和信息化的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在整合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基础上,设立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规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按法定程序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遵循"统筹集中、突出重点、雪中送炭、滚动支持"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发展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工信主管部门(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发展资金的各项工作。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做好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定发展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库和专家库;负责牵头做好发展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总体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的合规性,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发展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区工信主管部门(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申报组织、初审上报、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四)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金项目,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及验收;主动配合相关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重点产业培育。支持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智能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新能源、都市消费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培育发展,全面实施开放合作、创新引领、"两高四新(高科技、高成长、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园区提质增效、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应用、质量品牌提升和绿色制造等重点工程,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培育大型骨干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中小民营企业市场开拓能力,提升中小企业国际合作水平,推进中国(广州)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中外合作区的建设,培育"专精特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
  (三)国家、省支持我市重大项目按照规定给予的地方配套。
  (四)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领导批准的其他重点领域或重点项目。
  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可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经批准的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总体计划为准。
  第七条 发展资金可以采用设立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奖励、补助、融资担保、贴息、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发展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并按程序送市人大审议,经市人大审议后批复预算。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预算支出责任制度,综合考虑各方向的项目申报、评审等实际进展情况,根据时间进度均衡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第十条 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拟扶持的项目应从部门项目库中筛选。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经查重系统查重后适时新增和退出。
  第十二条 发展资金申报一般审批程序为:
  (一)发布指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其门户网站、市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等公开发布发展资金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指南应当明确发展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的具体要求。资金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二)初步审查。区工信主管部门(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资金申报主体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符合性复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对资金申报主体进行符合性复查。
  (四)专家评审。明确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包括现场核查)。
  (五)拟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在项目审查、专家评审、查重等程序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经集体审议择优选择项目,并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六)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七)确定项目。异议经核实成立的项目,从拟支持项目名单中剔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拟支持项目名单纳入项目库,并根据发展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送市人大审议,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预算。对未能在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发展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6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将拟立项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定。
  (八)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项目明细或经市政府审定后的项目明细,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需签署协议的项目按规定签署协议,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九)其他。按申报指南要求应当后继开展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等其他程序的项目,按其执行。
  涉密项目按照国家、省、市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展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发展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发展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发展资金。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失信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由原"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广州市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资金"和"广州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资金"整合设立。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金为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由已设立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中设立的基金组成。
  第十八条 发展资金中新设立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另行制订实施细则。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在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照已有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指的设立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以外的支持方式,在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扶持范围、支持对象的具体条件、具体操作方式、扶持金额及比例等事项。
  第二十条 各区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发展资金或安排配套资金,支持本区"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7〕1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7〕3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7〕4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工信〔2015〕5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工信〔2015〕14号)、《广州市工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新业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工信〔201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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