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穗城管规字〔2018〕3号
- 公布日期:2018.06.22
- 施行日期:2018.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1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2日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2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
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生活垃圾接收行政区为受偿区、生活垃圾输出行政区为补偿区为原则,建立本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补偿区进入市属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市属设施)的生活垃圾收缴生态补偿费,用于受偿区生态补偿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含原萝岗,下同)六个行政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应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市属设施是指由市政府统筹建设并支付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接收处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理设施,包括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第一资源热力电厂(一分厂、二分厂)、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第三资源热力电厂、李坑综合处理厂、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物质综合处理厂、兴丰应急填埋场、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市属设施,是否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由市城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
水域保洁垃圾、进入回收处理企业处理的低值可回收物、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产生的二次废弃物、由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动申请处理的特殊垃圾、粪便死禽畜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包括以下三类:
(一)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餐饮垃圾是指餐饮垃圾产生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等;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二)餐厨垃圾(不含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两项,以及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各单位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设施生态补偿费的清缴及核拨工作,对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市城管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市属设施生态补偿费额度分配管理、预算申报、监管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市城管委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废管中心):负责垃圾处理量统计管理、生态补偿费计算上报。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属设施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政府:补偿区政府负责本区生态补偿费缴纳管理,其中,区城管局负责核实并确认本区进入市属设施垃圾处理量;受偿区政府负责本区生态补偿费资金使用监督、预决算和绩效评价管理、设施周边群众协调和维稳、各相关单位联络等工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各补偿区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费根据该区进入其他区内市属设施处理的餐厨垃圾、其他垃圾量和收缴标准计算,其中,餐厨垃圾收缴标准37.5元/吨,其他垃圾收缴标准75元/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以下合称餐饮垃圾)不收费。
各补偿区应缴纳生态补偿费=该区进入其他区处理的餐厨垃圾量×37.5元/吨+该区进入其他区处理的其他垃圾量×75元/吨。
生态补偿费收缴总额=各补偿区缴纳的生态补偿费之和。
各受偿区应分配的生态补偿费根据该区内市属设施接收处理其他区的餐饮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量和生态补偿费分配标准计算。
生态补偿费分配标准=生态补偿费收缴总额÷应分配生态补偿费的垃圾量。
各受偿区应分配生态补偿费=该区内市属设施接收处理其他区餐饮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量之和×生态补偿费分配标准。
市属设施用地权属与行政区划分别属于不同行政区的,以用地权属所属行政区为受偿区;同一市属设施用地权属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按照各行政区用地比例分配该设施接收处理垃圾产生的生态补偿费。
每月10日前,废管中心核准上月进入市属设施垃圾处理量计量数据,将垃圾处理量统计表分送各区。每月15日前,各区完成上月垃圾处理量的核对。废管中心每半年根据已经核对的垃圾量统计表汇总计算各区需要缴纳(分配)生态补偿费的垃圾量(以下简称“生态补偿垃圾量”)。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已明确纳入适用范围的市属设施,自开始接收处理垃圾且计量设备正常运行之日起开始统计生态补偿垃圾量;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未明确纳入适用范围的市属设施,开始统计生态补偿量的时间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废管中心计算相关各区应缴纳(分配)的生态补偿费金额,于当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报市城管委审核后,由市城管委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清算事项通知各区。
每年11月,市城管委根据市属设施当年1-10月处理垃圾量预测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费收缴总额并制定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纳入次年财政预算;每年12月31日前,市财政局向各受偿区提前下达下年度生态补偿费预算额度。
受偿区政府按本区规定将年度生态补偿费使用计划纳入本区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动等原因需对生态补偿费支出项目进行调整的,由受偿区政府按本区相关规定办理。
受偿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将生态补偿费纳入部门决算管理。
受偿区生态补偿费应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受偿区应将辖区内每个市属设施的生态补偿费用于该设施周边环境治理。周边环境治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绿化美化保洁(包括绿化租地);
(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维护、基础设施改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体育休闲,垃圾中转、压缩、分拣站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受偿区内垃圾运输道路沿线环境治理、道路保养、路灯等基础设施维护保养;
(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五)经济发展扶持、经济补偿;
(六)居民民生改善、居民健康检查;
(七)居民参与环境监督、环保宣传、周边环境监测评估、设施所在地维稳工作;
(八)经市、区政府同意的居民合理诉求;
(九)确需改善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权益的其他事项。
其中(一)、(二)、(三)项涉及资金的投入使用额度不得少于受偿区年度生态补偿费的30%。
用于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基础设施改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如预算下达后一年内项目未启动,由受偿区政府在以上规定范围内调剂使用。
直接对居民个人的经济补偿按照与市属设施距离就近原则分配,已实施搬迁的居民原则上不再享受,但其耕(林)地被用作设施绿化租地的,可由所在区政府在生态补偿费中安排相应的经济补偿。
受偿区结余生态补偿费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受偿区政府应做好市属设施周边环境治理、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应对处理居民信访与诉求、保障市属设施正常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维稳责任。如因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长时间严重影响市属设施正常建设运营的,追究属地管理责任。
各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有受偿区不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由市财政局通过次年财政清算系统对该区生态补偿费按违规数额扣减,同一项目不重复追究责任和扣减补偿费。
受偿区政府对本区生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占用、挪用生态补偿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生态补偿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穗财预〔2016〕150号)相关规定开展。
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6〕18号)管理的应急调度处理垃圾,其生态补偿费按以下方式结算: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区运往区属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理(以下简称区属设施)的垃圾,以及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运往市属设施处理的垃圾,其生态补偿费由废管中心核算后,由市财政局向垃圾输出区通过专项上解收缴并转移支付给垃圾接收区,收缴标准执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其中,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运往市属设施处理的垃圾生态补偿费计入市属设施生态补偿费收缴总额。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运往其他区区属设施处理的垃圾,其生态补偿费由相关区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结算。
本办法所称区属设施,是指由区政府统筹建设并支付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接收处理设施所在区本区垃圾的终端处理设施。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穗城管规字〔2016〕4号)和《〈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穗城管规字〔2016〕5号)同时废止。
受偿区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区的生态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送市城管委、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