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档次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 发文字号:穗人社通告〔2021〕16号
- 公布日期:2021.06.22
- 施行日期:2021.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档次的通告
(穗人社通告〔2021〕16号)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为统筹做好当前全市疫情防控和新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城乡居保缴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的规定
从2021年6月1日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均设七个档次,年标准调整为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详见附件1)。
本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参保,由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360元/年代缴养老保险费;如困难群体选择600元/年及以上标准缴费,超出政府代缴标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两项业务办理提醒
(一)申报修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
正在参保缴费的,可在2021年9月30日(含当日)前,申报修改2021年6月起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
申报修改前,暂不缴纳2021年6月起的养老保险费;申报修改后,从申报次月起按新标准缴纳自2021年6月起的养老保险费。
未在2021年9月30日(含当日)前申报修改的,2021年6月起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默认由社保系统按衔接标准对应调整(详见附件2),2021年10月起按对应衔接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补缴2021年6月至10月的养老保险费。请参保人确保扣款账户余额充足,以便及时扣款。
(二)申报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档次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按本通告第一条的标准一次性提高原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尚未领取养老金的,提高的缴费(补助、补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法》实施前(2021年6月1日前)已领取养老金的,提高的缴费(补助、补贴)也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新标准发放。
(三)办理方式
村(居)集体、个人尽量通过网上办理上述业务,也可以到所属的街镇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
1.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表
2. 广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过渡标准对照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1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表
单位:元/年
说明:1. 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后,另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2.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附件2
广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衔接标准对照表
单位: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