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番府规〔2019〕6号
- 公布日期:2019.06.24
- 施行日期:2019.06.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番府规〔2019〕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业经区委常委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反映。
2019年6月24日
为加强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非公寓式村民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分为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和村民个人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村民住宅的用地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的要求。
(一)我区东新高速、南部快速干线、金山大道和南二环等4条快速路绿化廊道控制区域100-5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增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村在廊道外围已经没有建设用地可以安排的除外。上述4条快速路绿化廊道控制区域内已建成的村民住宅,位于快速路两侧100米严格保护地带内的,允许在不超出原有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前提下进行维修或危房原址重建;位于上述4条快速路两侧100-500米控制性保护利用地带内的,允许进行原址拆建。
(二)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堤防或护堤地的,应当符合河道堤防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中规划控制为公寓式村民住宅的建设用地上不允许建设非公寓式村民住宅。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对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协调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受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并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审核村民申报“一户一宅”情况。
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指导下制订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将本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中,规范和约束村民建房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村报建协管员制度,做好村民建房相关服务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街)分别统筹负责违反镇(街)辖区范围内乡村建设规划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落实本实施细则。
本区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村民个人申请建设非公寓式村民住宅涉及的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核实测量等费用,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村民个人建房设计方案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等图库。村民个人建房未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等图库中的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由村民个人承担。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
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为非建设用地的,实施建设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1999年1月1日之前变更为建设用地的(以1998年或之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为准),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二)属1999年1月1日之后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完善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使用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土地进行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的,可以按照《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下,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者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用地需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相关要求参照《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执行。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一)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符合上述情形的分户,由申请人在申请时予以说明。
(二)是否符合“一宅”的情况,由申请人通过个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以及自行申报后,在村公示,村加具意见,镇(街)审核后予以确认。
符合上述第(一)点分户情形,村民家庭成员名下集体土地上房屋套数没有超过家庭分户户数的,可使用村民个人存量用地建设和房屋原址拆建。
非本村村民原合法拥有在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公寓式住宅,经专业机构鉴定如属于危房的,可进行原状维修或危房原址重建。
原状维修要到镇(街)办理备案,无须办理规划许可;危房原址重建须按本章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三)“一户一宅”承诺书(含分户情况说明、个人和家庭成员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核定材料)。
(四)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四至图。
(五)使用村民个人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
(四)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村民个人存量建设用地除外)。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
审核通过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情况、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三)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承诺书(含分户情况说明)。
(四)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四至图。
使用村民个人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申请人在3个月内报送所在地的镇(街)。
镇(街)经办部门应为村民建房提供规划报批前期的咨询服务工作。
镇(街)受理窗口应现场审核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立案申请资料包括:
(一)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各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且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的“一户一宅”承诺书(含分户情况说明、个人和家庭成员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核定材料)。
(四)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四至图。
(五)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
(六)建筑设计方案图,应当标明是否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等图库中的设计方案。
(七)使用村民个人存量建设用地或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
(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用地批复文件及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意见。
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镇(街)受理窗口或经办部门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镇(街)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镇(街)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镇(街)经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指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选址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等。
经现场实勘,资料齐备、真实的,镇(街)经办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测量单位现场放线、验线。
镇(街)经办部门根据资料审核与现场实勘情况,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报镇(街)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四)符合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
(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自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镇(街)经办部门应当在镇(街)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镇(街)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空白证件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使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镇(街)申请使用量分发并造册登记。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面积、高度、间距等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姓名、地名等的变更,被许可人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直接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
由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动工,逾期未动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工程动工前,被许可人应当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所有附图、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村民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属地镇(街)申请规划核实:
(一)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三)具有丁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非公寓式村民住宅规划核实测量册》,核实测量册应符合房地产测绘相关标准。
镇(街)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审核的内容如下:
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是否与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致。
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各项要求,或虽存在违法建设但已经过依法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应当出具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镇(街)应每月汇总将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等情况书面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
镇(街)应当制定巡查制度,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促指导被许可人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巡查应当2人或以上共同实施。
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巡查记录资料应当纳入规划核实档案中。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镇(街)报告。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街)应及时制止、查处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实行快速处理。
涉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镇(街)办理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审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政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确保乡村建设规划委托审批顺利实施。
镇(街)应制定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审批业务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明确承办岗位、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并将流程图和委托书在单位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予以公示。
镇(街)应当畅通渠道,积极受理相关投诉、建议或举报,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人。
根据投诉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按照《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七条处理。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镇(街)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村民建房审批核发业务,将收件资料、现场实勘、审批过程、审批结果、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施规范管理,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档案抽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监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抽查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执行情况较差或逾期拒不整改的镇(街),报区政府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镇(街)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因镇(街)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镇(街)及相关责任人追偿。
由政府投资、社会捐建或者村集体筹建的村公共服务设施,可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规划许可及监管规定另行制定。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一致。有效期届满前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标准要求
2.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案申请表(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意见)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4.“一户一宅”承诺书(范例)
5.分户情况说明
6.非公寓式村民住宅规划报建公示(范例)
7.关于村民申请建房进行公示的报告(范例)
8.现场勘察记录表(范例)
9.非公寓式村民住宅规划核实申请表
10.图纸要求
附件1
建筑建设标准
一、基底面积。
(一)新增分户:使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和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二)原址拆建。
1.原用地权属登记用地面积在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则基底面积按要求退缩后确定,其基底界线不得超过权属登记的用地界线。
2.原用地权属登记用地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则拆建基底面积原则按120平方米控制,其基底界线不得超过权属登记的用地界线并按要求退缩;原房产证登记的建筑基底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则拆建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原住宅基底面积,其基底界线不得超过权属登记的用地界线并按要求退缩。
二、建筑面积控制。
(一)新增分户: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含天面梯间20平方米)以内。
(二)原址拆建:按三层加天面梯间2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总和计算。
三、建筑高度控制。三层高度:从室外地面到天面女儿墙顶高度不超过11米;天面梯间高度:从室外地面到天面梯间顶高度不超过14米。其中: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平屋面建筑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三)不上人天面,应设置雨水防护栏,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至雨水防护栏顶。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一、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在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内的,按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控制。
二、村内道路应按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执行村庄规划(村庄整治规划)中道路(街、巷)宽度的控制要求。
三、建筑退让及退界。
(一)新建非公寓式村民住宅,主朝向的建筑间距不宜少于6米,次朝向的建筑间距不宜少于2米,但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新规划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组团道路,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应当符合《广州市城乡技术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二)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内非公寓式村民住宅改建、扩建,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主朝向间距不宜小于原有间距,次朝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0.8米,次朝向建筑退让应从现状中线退不少于0.4米。
四、防火要求。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距离要求,未满足防火安全间距的建筑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墙体开窗要求
主朝向原则上不得设置超出用地界线的外飘窗,主朝向临5米以上道路(街巷),二层以上主朝向一侧可设置外飘窗,外飘窗外飘宽度不大于0.5米;次朝向间距两边的墙体原则上不能开窗,设置防火窗除外。
房屋外飘阳台、楼梯平台、走道要求
一、临5米(含)以下的街(巷),不准外飘阳台、楼梯平台、走道,但可在主入门口顶外飘出一块宽0.6米,长2米的雨蓬板。
二、临5米以上的道路、街(巷),外飘的阳台、楼梯平台、走道的宽度不得超过该道路、街(巷)宽度的1/5,并不得大于1.5米;外飘阳台、楼梯平台、走道累计的长度,不得超过同方向房屋边长的1/2。
三、外飘的阳台、楼梯平台、走道只准飘出一个方向,所飘出的阳台、楼梯平台、走道不得砌墙或设窗封至上层楼板底。
房屋第二层及以上的各层,不得飘出规划建筑红线砌实体墙(即俗称戴帽)。
外立面的基本控制要求
一、房屋的设计立面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新型耐用的外墙装饰材料;临道路、街(巷)的房屋在立面设计时应同时考虑冷气机位的预留位置;外露的排水、排污管应尽量布置在房屋的侧面。
二、房屋入门口的步级、斜道、花槽等不得超出规划建筑红线而占用人行通道。
三、房屋的基础不得超出基准中线,施工前做好防护措施,不得影响相邻建筑安全。
四、房屋的化粪池必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设置在自身用地范围内。
五、在主朝向间距方向,房屋的滴水线可飘出规划建筑红线不超过0.3米,在侧、背间距方向,房屋的滴水线可飘出规划建筑红线不超过0.2米。
六、房屋屋面及阳台的排水应用排水管集中排放,不得直接由空中排落地面。
七、房屋窗洞口的防盗网不得设在窗页外侧,应安装在窗页内侧;房屋外飘的阳台、楼梯平台、走道不得设防盗网。
建筑风貌设计指引
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筑风貌应根据村庄的分类及村庄建设的定位进行选择,本着实操性、原真性、整体性和可持续性的四大原则,挑选适合自己的风格定位,具体可参照《广州市村庄风貌提升和微改造设计指引》。
附件2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案申请表(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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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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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人 | 名 称 (姓 名)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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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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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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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编码 |
| 2.□□□□□□□□□ | 3.□□□□□□□□□ | ||||||||||||||||
受委托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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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驻穂部队 □其他单位 □个人 | ||||||||||||||||||
立案 类别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新建设项目选址 □原证延期) □其他 | ||||||||||||||||||
基本 信息 | 地 形 图 号 |
| 申请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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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现状土地类别 | □旧城区 □工厂 □村庄 □ 荒地 □耕地 | ||||||||||||||||||
建设 用地 概况
| 立项批准机关 |
| 投 资 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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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重点属性 | □国家重点 □省重点 □市重点 | 批准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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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状 | □未开工 □正在施工 □已竣工 □已投入使用 | ||||||||||||||||||
项目类别 | □建筑工程(□民用建筑 □ 公共建筑) □市政工程 □乡村建设工程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 ||||||||||||||||||
项目主要功能 | □住宅(□保障性住房 □商品房 □个人住房) | ||||||||||||||||||
□办公(□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 |||||||||||||||||||
□商业 □工厂 □其他 | |||||||||||||||||||
特殊性质 | □跨行政区工程 □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规划部门历史审批 及相关资料 | 立 案 所 需 文 件 内 容 (须参照立案标准规定填写) | 文 件 编 号 | 份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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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历史审批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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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方式 | □直接到窗口领取 □邮政速递 | ||||||||||||||||||
备注 | 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2. 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可以在我局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 我单位(个人)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所属村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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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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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类别 | □原址拆建 □使用存量土地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加建 |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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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情况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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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家庭 成员现居住情况 | 现住房地址 | 现住房数量 | 现住房面积 | 现住房产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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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屋建筑情况 (原址拆建需填写) | 结构 | 层数 | 建基面积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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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址用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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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建房屋情况(加建的填写加建后房屋情况) | 东至西(米) | 南至北(米)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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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层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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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1.按照新建住宅申请核定的建房标准和设计图施工,若违反规定将自行按照要求拆除或自愿接受综合执法部门的强制拆除,因拆除或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商品混泥土或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等合格、合法建筑材料进行施工,若违反规定,自觉接受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 3.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4.服从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建筑材料堆放、建筑余泥排放的管理,并按照要求妥善处理。 5.若违反规定发生邻里纠纷,保证先停工并主动协调解决纠纷。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6.本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合作社、村委会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经办部门审查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审批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本申请人XXX,身份证号码:XXX,系XXX村(经济联合社)XXX村民小组(合作社)村民,申请农村建房报建手续,现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1.本申请人申请建房属于□原址拆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加建,原宅基地□有/□无权属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号为XXX,占地面积XXX(平方米)。
2.本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XXX(以户口本为准),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符合“一户一宅”建房申请条件(符合分户情形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3.本申请人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本申请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附:□有/□无旧房照片、权属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按指印):
日期:
合作社(盖章): 村委会(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5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为番禺区 镇(街) 村村民。名下拥有 间房屋,由于 名子女已成年,需要独立分户居住,现计划将位于 (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号: )等住宅调节给儿女使用和居住,我户家庭成员日后不再向村委申请新增用地建房。
特此说明。
年 月 日
附表:
本户拥有住宅家庭内部分户情况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产权人 | 房地产权 证件号码 | 位置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调节后的使用和居住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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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村委见证,上述承诺情况属实。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非公寓式村民住宅规划报建公示(范例)
申请人基本情况 | “一户一宅”保证书 | 用地位置图 | 其他公示事项 | ||||
申请人姓名: 家庭成员和房屋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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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宅情况 建成年代: ; 结构: ; 层数: ; 面积: ; 用地证(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 建设地址: ; 建设规模: 层 ㎡。 | ||||
| 户主 | 配偶 | 子 | 女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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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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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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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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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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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意见反馈方式:①投诉电话: ;② 邮寄地址: ;③ 电子邮件: 。 |
备注:1.其他公示事项主要包括原址拆建时宅基地的权属证明、现住宅各立面照片等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2.“一户一宅”保证书、用地位置图直接张贴复印。
附件7
XXX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我村村民XXX为解决住房困难,申请在XXX拆除旧房重建(新建、加建)1栋XXX层XXX平方米的住宅。村委会(经济联社)已对其及其户籍内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在XXX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专此报告。
附件:公示现场照片
年 月 日
附件8
建设人:
建设位置:
一、位置及示意图(单位:米)
二、四至具体情况
1.项目(工程) □已建 □部分已建 □未建 □旧房改造
2.四周道路情况
四周道路情况 | 方位 | 道路名称 | 道路现宽 | 道路控宽 | 项目边界到路边距离 | 备注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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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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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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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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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项目(工程)临面的河(涌),距离河(涌)边XXX米,河(涌)宽XXX米,防洪堤不准建筑控制区XXX米,水利部门意见(□同意 □不同意)。
4.□该项目(工程)临面的高压线伏,距离高压边线XXX米,供电部门意见(□同意 □不同意)。
5.□该项目(工程)临面距离古树名木木冠边缘XXX米。
6.□该项目(工程)临面距离文物或历史建筑XXX米。
7.□四至与土地证不符;□用地类型不符;□土地证登记时错漏。
四至建筑物情况
| 东 | 南 | 西 | 北 |
层数 | ||||
间距 | ||||
自用地界线退缩 | ||||
用途 |
现场勘察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非公寓式村民住宅规划核实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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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区) (镇/街) (村/社区) | |||||||||||
申请人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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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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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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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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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审批及相关资料 | 立案材料(需按立案标准规定填写) | 文件编号 | 份数 | |||||||||
★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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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寓式村民住宅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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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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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寓式村民住宅规划核实测量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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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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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执结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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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历次批复文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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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与报建校核 | 规划许可(面积单位:平方米) | 工程竣工(面积单位:平方米) | ||||||||||
结构形式 |
| 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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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地上 | 层,面积 | 层数 | 地上 | 层,面积 | |||||||
地下 | 层,面积 | 地下 | 层,面积 | |||||||||
建筑基底面积 |
| 建筑基底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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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 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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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高 度 |
| 建 筑 高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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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间距 (米) | 东 |
| 四至 间距 (米)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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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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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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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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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方式 | □直接到窗口领取 □邮政速递 □自助取件柜领取 | |||||||||||
邮政快递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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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 本人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竣工图纸与拟申请住宅工程竣工现状一致性、电子文件与纸质图纸的一致性)负责,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10
一、四至总平面图。
(一)应在地形图上绘制四至总平面图,电脑绘制打印;地形图电子文件由镇(街)提供或使用《非公寓式村民住宅放线记录册》中的地形图电子文件。
(二)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标、图签等。
(三)图纸比例为1∶500、1∶200或1∶100,制图单位为米。
(四)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土地证的用地红线及周边道路如有坐标的,标明坐标。
2.规划控制线(规划道路红线、高速公路控制线、文物或历史建筑控制线、水系控制范围、高压走廊等)。
3.拟建建筑基底和外围轮廓线、尺寸、层数。
4.拟建建筑退缩基准中线、周边道路、规划道路、相关建筑、河涌、高压线、地物、名木古树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间距。
5.相邻的建筑、地物等。
6.图纸上应注明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各层面积。
(五)设计单位或设计师的出图章。
二、建筑方案设计图。
(一)应为电脑绘制并规范打印。
(二)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签等。
(三)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等,制图单位为毫米。
(四)平面图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墙、柱、门、窗、楼梯、阳台、雨篷、台阶、水池、烟道等。
2.墙体之间的尺寸、柱距尺寸、外轮廓总尺寸。
3.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及室内各层楼面标高。
4.首层标注指北针、剖切符号。
5.各独立空间的建筑功能。
(五)立面、剖面图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立面外轮廓、门窗、雨篷、檐口、女儿墙、梯屋、屋顶、阳台、栏杆、台阶。
2.每层标高、总高度标高(建、构筑物最高点),屋顶女儿墙顶标高,室外地坪标高。
(六)设计单位或设计师的出图章。
注:1.原状维修:指不拆除房屋、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对原有建筑进行维修的工程。
2.危房原址重建:农村个人住宅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危旧房屋(鉴定意见为C、D级或需拆除重建),可申请危房原址重建。危房原址重建不得增加原产权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使用性质。
3.原址拆建:指在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范围内拆除旧房屋进行改建、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