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等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林业局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粤民福〔2009〕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工商局、林业局:
现将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切实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各地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提高认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用地、生态保护、项目规划、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管理监督,防范并纠正公墓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墓建设的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依法对申请建设公墓进行受理和审核。并加强对公墓建设的监督检查,引导公墓建设向园林化、生态化发展,逐步实现绿色殡葬。
二、要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提请当地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物价、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民发〔2008〕203号文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各类公墓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经营性公墓要逐一检查,对农村公益性墓地要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公墓是否经依法批准建设、是否按照审批文件建设、是否经验收合格后再开展经营活动;检查公墓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租)墓葬用地;检查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否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检查公墓收费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墓建设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予以实施。各市要及时报送清理整顿工作信息,并于2009年8月10日前以领导协调机构名义将清理整顿情况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省级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市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要科学制定公墓建设规划。各市民政部门要抓紧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发展的原则,科学制订2011-2020年公墓建设规划。在制定规划时,要依据1999年《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现有公墓穴位存量、已安葬数量和城镇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民政部关于墓穴面积、使用周期的规定,严格控制公墓数量、用地规模、墓穴数量和占地面积,并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到既不缺又不滥。对列入1999年《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建设但尚未动工的公墓,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尽快办理土地、规划、环评报批等有关手续后动工;如原有公墓建设选址已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另行选址并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变更手续。各市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2011-2020年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报民政部备案。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各市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