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穗环函〔2021〕67号)
广州市各城镇污水处理厂:
2011年8月,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我局下发《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制度的通知》(穗环〔2011〕123号),要求全市各城镇污水厂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和执行污泥转移联单。
2021年1月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我局决定同步废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联单,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城镇污水处理污泥转移联单功能也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闭。
请各城镇污水处理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继续做好污泥转移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单位需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定期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5日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