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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劳社[2007]2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市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的精神,根据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关于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的精神,根据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制订如下具体操作办法: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核销
  国有企业破产时,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在资产变现中按法定清偿顺序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由企业提出申请(表一),经破产企业清偿小组提出,市社保中心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在同级财政补足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历史和核销企业欠费,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二、国有困难企业欠缴社保费的清偿
  对名存实亡且无资产或长期停产的国有企业,由该企业提出申请(表二),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地税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提出确认意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申请企业的欠费起止时间及欠费总额;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确认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情况,提出本级国有资产收益弥补清偿欠费的意见;财政部门负责确认本级国有资产收益不足弥补欠费时,本级财政负责解决单位欠费部分以及拨补办法;地税部门负责征缴欠费企业补缴的社保费。申请企业凭有关部门的确认意见,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欠费手续。企业欠费中,属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个人补缴。补缴金额到帐前按中断缴费处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未补足部分不再补缴。

  三、欠缴社保费的补交办法
  (一)所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200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先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并在2007年7月31日前到所属地税机关一次性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一次性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应持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帐手续,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到帐确认手续,并及时准确记录所属职工的缴费历史,同时冲销用人单位的欠费记录。
  (二)所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如在2007年7月31日前无法一次性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只能缴交部分欠费(部分人数或月数)的,用人单位应先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在期限内到所属地税机关缴纳。用人单位在缴纳部分欠费后,应持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帐手续,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已缴纳部分欠费进行校对,并按其欠费之月起往后逐人、逐月按可实际分配的月数做到帐确认,及时准确记录所属职工的缴费历史,同时修正用人单位的欠费金额及欠费起始时间。
  (三)所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如本人在200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含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原欠费记录按事前记帐的,其补缴额为单位欠费总额除以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平均数;原欠费记录按事后记帐的,其补缴额按职工实际欠费额计算),应先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并在期限内到所属地税机关缴纳。职工在缴纳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帐手续,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职工实际缴费情况给予办理到帐确认手续,并及时准确记录职工的缴费历史,同时在该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其已缴费情况(表三)。

  四、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计征办法
  所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凡在2007年8月1日后才补交所欠的社保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按规定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和职工补交欠费时,应先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计算补交的欠费及滞纳金,并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表四),用人单位和职工持《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到所属地税机关缴纳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后,持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帐手续,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到帐确认手续,并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历史。

  五、办理补缴中断社会保险费的办法
  用人单位在2007年7月31日前为职工申请补缴中断社会保险费时,应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关于补缴中断社会保险费的说明。
  (二)证明该职工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如劳动合同或工资表等)。
  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用人单位补缴职工中断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后,应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补缴中断社会保险费的时段,对于职工可补缴的追溯期、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标准、缴费比例、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核审批手续等,仍按汕社保[2005]39号文的规定执行。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如用人单位在2007年7月31日前申请补缴职工中断社会保险费的,即只计算职工补缴时段应缴的社保费本金及利息;如用人单位在2007年8月1日后才申请补缴职工中断社会保险费的,计算职工补缴时段应缴社保费的本金和利息。在计算应补缴的本金、利息后,除计算职工补缴时段应缴的社保费的本金、利息外,应加收从欠缴之日起2‰/日的滞纳金。在计算应补缴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后,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用人单位在期限内到所属地税机构缴纳,并持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帐手续,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到帐确认手续,并准确记录补缴职工的缴费历史,对予补缴年限的指数,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不包括滞纳金和利息。

  六、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中断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待遇计发的处理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
  汕头经济特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人(以下简称“固定工”)凡1993年5月1日起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1993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澄海、潮阳、潮南区及南澳县的固定工以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为基准日(即澄海区以1994年3月1日;潮阳、潮南区以1994年9月1日;南澳县以1995年1月1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前(不含基准日)按照国家原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缴费年限的计算及养老待遇的计发
  1、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又重新参保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其缴费年限计发养老待遇。
  2、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未能重新参保的,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可按中断前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籍的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为止。继续缴费期视同缴费年限,但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困难企业的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申请按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办法
  对于确无能力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的职工在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申请按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困难企业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申请按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表五),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科(股)。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科(股)对申请职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计算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及相应不予确认的缴费年限,并提出意见后送财务科(股)。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科(股)加具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科(股)负责对职工的缴费记录进行复核,并统计该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冲减该企业的欠费额。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科(股)按减员程序办理申请职工的停保手续,并结算《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待遇核发科(股)按申请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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