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文字号:穗民防规字〔2016〕521号
- 公布日期:2016.11.10
- 施行日期:2017.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民防规字[2016]521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办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专用设备,是人民防空工程用于避免、减轻空袭及核生化武器毁伤的关键设施和设备,包括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防护设备包括: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阀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以及其他防护设备等;防化设备包括:防化报警、监测与控制设备,滤毒、防毒与净化设备、战时通风设备和其他有关防化设备等。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防震设备,防水工程,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讯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时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意见及经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纸;
(三)具有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资格证明;
(四)人防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交申报资料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安排2名及以上质量监督员组成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编制质量监督方案,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记录。
第八条 在人防工程开工前,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交底。
(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参加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单位等。
(二)质量监督交底会议内容应包括:明确监督计划、程序、重点、方法、措施、抽检要求;讲解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文件;告知廉政纪律和服务承诺;向参建单位介绍质量监督人员和公开办事制度;反馈人防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核查结果;审核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相关人员资格等。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不定期巡回检查和监督检查重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形式,对人防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质量文件资料及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等进行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于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和标准进行监督;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及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对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人防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三章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与方法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监督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下列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审查手续齐全;
(二)按经审查的施工图纸组织建设,无漏项和降低标准行为;
(三)用于人防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人防防护设备和专用构配件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四)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五)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六)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下列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出具的勘察报告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并有签字和印章;
(二)参加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中的设计问题;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专业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五条 对监理单位下列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资格与承担任务相符,监理的人防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
(二)制订实施人防工程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三)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人防工程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核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六)对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七)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八)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下列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相应的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二)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三)建立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编制人防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五)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六)按规定做好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安装的施工或配合工作;
(七)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八)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九)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下列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具备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相关资质和从业能力;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专用设备的生产加工,专用设备产品应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三)专用设备的安装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质量符合现行的施工规范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四)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专职质检人员和符合规范标准的检测设备,保证生产流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按规定进行产品、原材料的自检及送检;
(五)参加人防工程建设相关阶段的验收,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提交专用设备安装的工程质量资料;
(六)建立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防护结构重点部位的钢筋混凝土、防水施工质量;
(二)防护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制作以及预埋件的安装质量;
(三)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所需要预留、预埋设备管道、附件的安装质量;
(四)防空地下室建筑布局应符合审查后的施工图要求;
(五)按设计要求落实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六)有关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
(一)各类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安装到位的情况;型号、设备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安装质量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法:
(一)对人防工程施工现场采取不定期巡回检查,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应在施工时现场检查;
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指人防工程的板、梁、柱、墙的钢筋布置和结构尺寸,门框墙等孔口结构,管道、预埋构件的位置,安装工艺及材质要求。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辅以必要的监督抽测;
监督检测的项目为:人防工程板、梁、柱、墙的混凝土强度、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构件尺寸偏差等。
(三)对人防工程所使用的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质量可进行抽检,抽检应核查有关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四)对防护设备的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功能等进行监督检测;
监督检测的项目包括:门扇门框贴合面间隙、门框垂直度、防爆波超压排气活门平衡锤连杆垂直度、门扇启闭力、关锁操纵力、提升机构操纵力等。
(五)对人防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发现存在涉及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经检测确定存在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负责整改。
人防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