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建筑〔2009〕1349号
- 公布日期:2009.11.18
- 施行日期:2010.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09]1349号 2009年11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是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二)建设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项目各专业分包工程,应将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作为附件,附于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之后,统一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合法用工,技术工种原则上必须聘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建设工程项目开始实施时,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为所属工人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平安卡”,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工人(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建造工人名册,在工人进、离场时予以增减,工人名册报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备案。
(五)劳务分包企业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不得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工程,与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之间的款项往来应认定为工人工资款项。 规范建设工程工人工资支付管理
(一)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应约定,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款。
(二)劳务分包企业所属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月固定工资形式计算并发放。
(三)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工人的工资可采取月固定工资形式计算或按工作量计算,但无论采取何种计算形式,工资都应按月发放,直接支付给每个工人,鼓励劳务分包企业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工资。工人离场或单项工程完工时,核算总量结清工资。
(四)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合同中必须有以下内容:实施劳务分包作业项目的名称、单价、质量标准、违约责任、预计实施作业项目的数量、每月支付工资额的具体时间。
(五)劳务分包企业与工人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每月工资数额、工资支付具体时间,如实施计件工资则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实施作业项目的名称、单价、质量标准、违约责任、预计实施作业项目的数量。
(六)项目施工总包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在每月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款后的三日内,将相应文件在工地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以上,公示文件内容必须包括上月实施作业项目、支付时间。此项工作由监理企业负责监督落实。
(七)劳务分包企业在每月发放项目管理人员、工人工资同时,将发放的文件在工地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以上,公示文件内容必须包括劳务分包企业在本工程实施施工的所属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名册、工人领款登记与签认(包括盖手印)、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平安卡号码、发放时间。此项工作由监理企业负责监督落实。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落实
各建设、施工、监理、劳务企业要自觉落实通知工作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监理公司应对签订见证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合同等方面进行审核,发现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对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在30个日内退场;拒绝退场的,监理公司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个别组织策划煽动群众借讨薪闹事的人员,通报批评,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不落实通知要求的,责令改正,记录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对查实恶意拖欠工资的,除给予记录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还将给予进一步的处罚,即:一年内两次拖欠工资的暂停其在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1个月,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拖欠工资的,暂停其在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1年。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