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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金融办2017年3月30日以粤金函〔2017〕341号发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 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省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市有关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的,可由我省案件办理的地市视情予以奖励。


  第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可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
  对于跨省案件,我省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是外省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的我省涉案金额。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自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再给予1万元-10万元的附加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可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会同公安、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本着鼓励举报、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如果财力许可,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省定标准。


  第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级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八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市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制度,并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就施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冲突的,可以继续施行。
  第二十一条 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