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修订)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运规字〔2021〕2号)
市客管处,各区交通运输局,市公交集团,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各公交企业:
为规范公交站点设置,提升公交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6日
2021年4月6日
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设置(以下简称“公交站点设置”),方便市民出行,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交站点设置,包括公交中途站和公交站场的增设、迁移和撤销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设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交站点设置具体实施日常管理。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公交站点设置的日常管理由属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交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实施公交站点的设置及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各公交企业负责按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路线和站点做好公交车辆运营,以及公交车上相关标牌及导乘设施的设置、调整等工作。
公交站点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居住人口分布、市民出行需求、道路条件、重要活动或大型活动举办等情况进行优化设置。 公交站点设置应遵循科学、安全、便民的总原则。 新建、改造的城市主、次干道原则上应当规划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设置公交候车亭等候乘设施。具备条件的其他道路、路段也应当参照实施。 交通枢纽、地铁站、居住密集区、商业区、著名旅游景点区、著名文物古迹、大型文化活动场所、大中型医疗机构、大中小学校、公共或行政服务设施等区域,应设置公交中途站点或公交站场。 公交中途站点设置应当考虑与过街设施(天桥、隧道、斑马线等)相衔接,方便乘客就近过街,应与平交路口保持一定距离,并注意避开交通瓶颈路段。 公交站点、站场规划设置及调整应当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T 15-2011),停靠区域空间尺度应充分考虑公交线路聚集程度。停靠区段长度内的候乘区域及其与人行道之间的连接区域除必要的公交候车亭等候乘设施和少量树木等绿化外,不得设置其他影响正常候乘的设施。候乘站台高度应结合公交车辆情况合理设定,方便老幼病残乘客上下车。候乘区域与人行道之间,具备条件的应当无障碍连接并应设置盲道。
公交候车亭设施的设置应当考虑人行道的宽度、地面及地下设施的具体情况,方便行人通行,保障相关设施不受影响。
公交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站点日常巡查,对设置不合理的站点提出处理意见,定期报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侵占公交站点的行为,查明情况后对有关单位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并报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交站点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周边公交出行需求发生变化;
(二)道路通行条件或交通组织发生变化;
(三)重大节假日、活动公交保障需要;
(四)道路交通实施临时管制;
(五)城乡建设、市政施工等需要;
(六)申请单位因改善出行需要申请调整;
(七)其他导致公交站点无法正常停靠的情况。 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七)项需要调整公交站点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后组织实施,公交站牌制作及更改费用在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因第十二条第(五)、(六)项需要调整公交站点的,由相关单位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公交站点调整涉及费用(包括站牌更换、车内导乘设施更改、公交候车亭拆迁及重新安置、施工结束后原点安置等)由申请单位担负。调整后的公交站点位置有条件设置港湾式公交站的,应由申请单位负责设置港湾式公交站。 公交站点调整如涉及线路停靠站点变化,调整时限在6个月以内的,公交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须在发生变更部分的站点及线路首末站进行宣传告示工作;调整时限超过6个月的,公交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须对全线的公交站牌及车内导乘设施等实施更换。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公交站点前,需提前七天在调整的公交站点进行告示,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布,紧急情况下临时设置或调整的公交站点除外。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公交站点调整决定调整运营线路和停靠站点,并及时做好公交车辆上的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的调整和告知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调整、迁移公交站点,不得损害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不得侵占公交站点区域,影响公交线路的正常运营。 对于已建成投入使用但与《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T 15-2011)规定有不符的公交站点,应当在条件具备后逐步改造完善。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