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688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8号)文件要求,广东省开具出口商品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在8月底前纳入升级版,并统一使用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领用的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可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使用升级版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税率栏填写“*”。发票第三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四联用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栏目可用英文填写,金额栏应按“人民币金额”填写。若出口企业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出口企业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出口相关信息可填写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其中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金额和结算币别为必填项目。 使用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出口后发生退运的,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6日
2015年9月6日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