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我局重新完善《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9日
2021年4月9日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合法、全面、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机制。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局宣教科、办公室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认真分析研判舆情,及时解疑释惑。重要舆情及时协调办理并关注回应。 局各科室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做好信息的发布。 涉及市卫生健康局和其他部门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生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均负有公开该信息和回应有关联舆情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生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和舆情回应。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生成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受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予以答复。 市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联合生成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联合行文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局各相关科室应当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函。 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我局应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司法、保密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局各科室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局各科室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按规定发布类似信息引发的社会舆情,各科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做好舆情回应。 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因发布的信息引发舆情不及时回应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和舆情回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等规定以及《惠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责任,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未建立健全下列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制度机制。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
(三)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五)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医疗卫生单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责任追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局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我局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下属单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以及我局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的活动。 社会评议主要针对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等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合法性、便民性;
(四)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六)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七)其他。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工作,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有关情况。
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