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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办发〔2012〕23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

  江门市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分工落实方案》(粤委办发电〔2012〕18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任务及分工

  1.积极推进异地务工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注:列在分工项目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与单位,下同)

  2.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与户籍分离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在就业地参加中考和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或合作建设幼儿园、公租房等面向异地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

  4.在公共服务资源紧缺、暂时不能充分满足异地务工人员需求的地区或领域,要以积分入户城镇指标体系为基础,建立以学历、技能和工作年限为核心指标的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教育、住房资源紧张的地区,重点推进建立异地务工人员按积分享受子女就近入读公办学校和承租公租房制度。(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工资共决机制,促进异地务工人员工资合理增长。加大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力度,强化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控,切实保障其合法工资福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

  7.贯彻实施《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引导劳动力在产业、地区间有序转移和合理配置。建立以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的技能劳动力引进、培养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8.定期颁布本地区重点、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培育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品牌培训项目,引进和培养适应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完善异地务工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政策,资助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接受高等教育。(市教育局、团市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0.制订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培训项目分类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在岗劳动力,每提升1次技能等级给予1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1.完善政府购买教育培训成果制度,鼓励社会力量面向异地务工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12.加强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与产业转移园区对接,提升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3.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市、区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4.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展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合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纳入财政补贴范围。鼓励企业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通过企业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异地务工人员,按规定给予财政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5.各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完善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政策。(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在县级市(区)所辖镇(街)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异地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17.对高级技师、技师,以及符合规定年龄、就业时间等条件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企业骨干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省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等,探索实行在就业地直接申请入户,并对在当地作出较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

  18.继续推行和完善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进一步放宽异地务工人员入户条件,突出技能权重,向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的技能人才倾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

  19.各市、区在办理异地务工人员入户手续时,不得在市政府已公布的条件外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市公安局)

  20.加快在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和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社区、工业园区、企业建立党群组织和党员服务中心,做好党(团)员信息采集工作,将异地务工人员中的党(团)员全部纳入属地党(团)组织管理。(市委组织部、市社工委、团市委)

  21.逐步扩大从生产经营一线的异地务工人员中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数量和比例。(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建立公共财政扶持机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培育发展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的新型社会组织,探索在异地务工青年中注册成立延伸党(团)组织职能、承接政府事务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引导推动外省(区、市)驻我市办事机构和共青团驻我市工委设立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鼓励其在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民政局)

  24.探索建立异地务工人员协会联席会议制度,着重构建信息沟通、就业服务和权益维护等方面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的联合工作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工委、市民政局)

  25.落实异地务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制度,重点推进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办理长期居住证工作,推广流动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在用工企业和规模以上出租屋的应用。(市公安局)

  26.拓展居住证社会服务功能,逐步实现居住证与社会保障卡等的功能衔接。(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加强市本级、各县级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等手续时须依法提供有效的用工备案材料,确保异地务工人员全面纳入管理。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等用工行为,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的用工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积极配合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整合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人口计生、卫生、税务、工商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异地务工人员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构建信息动态采集更新和互通共享机制。(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工商局)

  29.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0.市本级、各县级市(区)要将异地务工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劳动监察、子女教育、住房保障、治安管理等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职业介绍及培训等相关的服务管理补贴资金。(市财政局)

  31.鼓励社会各界制作和播放公益广告,大力宣传异地务工人员的突出事迹和先进典型。(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门日报社、江门广播电视台)

  32.注重选拔和推荐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异地务工人员作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激励作用,鼓励引导异地务工人员积极投身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工作要求

  省委、省政府将把各地区推进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双转移”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请各市、区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分工事项的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与参与单位研究落实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各参与单位要积极主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市、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办法,确定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要建立工作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区和市各有关单位请于12月3日前将推进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