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修正仲裁规则的公告
- 制定机关: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
- 公布日期:2020.09.25
- 施行日期:2020.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修正仲裁规则的公告
为高效、便捷推进仲裁程序,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提升当事人借助信息技术参与仲裁的体验,深圳国际仲裁院对仲裁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该修正于2020年8月14日经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修正案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修正案
(2020年8月14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8月14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五)款修改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当事人在提交仲裁文书和证明材料时直接发送给其他当事人或发送至仲裁院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并将送达记录提交仲裁院。送达时间由仲裁院或仲裁庭根据送达记录确定。”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或在收到书面审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仲裁院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院或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以电子和/或纸质方式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书面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修改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仲裁程序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立案、送达、开庭、质证。” 在《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仲裁庭可以决定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本修正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