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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1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的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维护市场摆卖秩序,推动广州市促创业、带就业、助和谐以及广州城市环境向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发展,现将《广州市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8日

  广州市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的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摆卖秩序,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商贩,是指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随意摆摊设点的商贩。

  本办法所称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是指为疏导流动商贩,由城市管理部门主导设置,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临时摆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管理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统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物业小区按规划设置的模式。


  第五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的日常服务管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动商贩疏导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实行疏导管理的区域可设立临时疏导区,流动商贩可以在临时疏导区按规范摆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禁止设立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


  第七条 区政府建立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会审制度,由城管、公安、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与,对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等相关事项进行会审。

  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充分征求选点周边单位、居民意见,形成本辖区的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设置规划,经七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区城管局审定公布,并报市城管委备案。


  第八条 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的设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影响交通秩序、不妨碍消防安全;

  (二)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三)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摆卖物品不与周边固定商户产生恶性竞争;

  (五)不占用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 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市相关规范统一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摊位划分线条应当清晰醒目,标识规范健全;

  (二)设置摊位时不得占压盲道和侵占预留人行通道;

  (三)设置摊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四)严格按照划定的位置、面积使用摊位;

  (五)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边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六)摊位内的货物摆放整齐、有序,不得超出摊位摆放货物;

  (七)按照规定时间经营,并将经营时间公示。


  第十条 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摊位的申办应当优先照顾弱势和困难群体。每位申请者只能申请一个摊位,所申请的摊位只能由申请者本人摆卖。

  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仅限于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流动商贩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摊位或变更使用性质,不得扩大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摆卖区域,不得售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售卖淫秽色情物品,不得销售侵权盗版物品等违法违规物品,不得发生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城管局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

  (一)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或者周边居民强烈反对的;

  (二)区城管局在对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考核中,发现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设置和管理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经督促整改仍不符合要求,且达到撤销条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引入第三方负责管理、服务,做好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人口凭户口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来穗人员凭广州市居住证、在穗固定住所证明和身份证,向居住证颁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摆卖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未通过申请的理由告诉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进入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的流动商贩应当进行免费培训,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管理档案,发放流动商贩临时摆卖标识牌,要求摆卖时必须挂牌上岗。流动商贩临时摆卖标识牌内容包括摆卖者姓名与照片、摆卖地点、摆卖类型、摊位编号、联系电话等。流动商贩取得临时摆卖标识牌后,在有效期内退出摆卖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注销。


  第十五条 流动商贩进入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摆卖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入场摆卖承诺书》。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流动商贩管理违规行为记分记录制度。已取得摆卖标识牌后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一个计分周期内无记分记录者可续期经营;一个计分周期内有记分记录且违规行为轻微的,对其进行培训教育,纠正不良行为,视情办理续期;一个计分周期内记录多次且违规行为严重,多次教育拒不改正的,则取消其摆卖资格,一年内不予办理摆卖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流动商贩对违规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的管理和执法,及时了解需求,征询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对于商贩提出的合理诉求,应当认真采纳尽力解决。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内摊位使用和数量变动情况,当摊位使用处于饱和状态时,应及时通告,提示和引导流动商贩另谋出路。


  第十九条 市、区城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众对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定期对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城市管理检查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流动商贩进入临时疏导区规范摆卖。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区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