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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的通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的通知
(食药监办函〔2016〕4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加强信访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维稳〔2016〕2号)要求,为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确保信访诉求能够依法受理、处理,推动信访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市局制定了《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附件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

诉求

类型

诉求主要情形

导入的

法定途径

法律依据

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咨询类

1.投诉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环节的违法行为;

2.投诉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3.投诉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咨询途径办理

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总局第21号令2016年)

 

4.咨询食品药品业务相关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执法程序、审批及服务事项等政务信息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政务办〔2015〕77号)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类

1.不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

2.不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罚;

3.不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4.不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

5.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办理

1.《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1999年)

2.《行政诉讼法》(2015年)

3.《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年)

4.《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

5.《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

6.《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

7.《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2004年)

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

9.《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

10.《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2007年)

三、复查类(复核、复检和复验)

1.信访事项复核;

信访渠道办理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

2.《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2014年)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安全监管抽检结果结论有异议的;

3.对药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环节的监督抽检结果结论有异议的;

4.对医疗器械在生产环节、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

5.对化妆品在生产环节、经营环节的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

 

 

 

 

 

 

 

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办理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2014年)

2.《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修订2015年)

3.《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

4.《医疗器械监督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

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

6.《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

7.《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

四、行政监察、纪律检查类

  

行政监察: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

     

行政监察途径办理

1.《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号2010年)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2007年)

同上

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纪律检查:

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3.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纪检监察途径办理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8月22日起执行)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修订)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

 

五、国家赔偿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5.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办理

 

1.《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68号2012年)

六、仲裁类

人事争议:

1.本局机关与聘用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协商、调解、申请仲裁或在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年)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

3.《仲裁法》(主席令第31号1994年)

 

劳动关系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2007年)

2.《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

七、工作意见、建议类

1.对本局及直属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2.对本局制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3.对本局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信访渠道办理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

2.《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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