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粤国土资规字〔2018〕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23号)、《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函〔2017〕468号)及国土资源部和我省“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和安排,规范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予公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11日
2018年4月11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23号)、《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函〔2017〕468号)及国土资源部和我省“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规范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土地复垦相关政策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土地复垦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目标和任务为导向,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正义。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明确土地复垦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对象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依法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单位,经批准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单位,即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广东省国土资源系统相关业务、执法工作人员,省厅机关技术支撑单位工作人员、土地整治专家库专家等组成。其中,执法工作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监督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动态更新。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应的热点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采取内业上图核查与实地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既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实地检查过多。原则上一个项目3年内不重复抽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根据工作需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可以指定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依法履行复垦义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土地复垦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土地复垦实施与验收,以及复垦利用与成效等。依法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的,要检查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费缴纳情况。 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按照公布监督检查名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公布检查结果的程序开展。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依法进行土地复垦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份通过广东省土地复垦实施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报送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地方各级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复垦年度报告情况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将通过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应用最新的遥感影像图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中的项目土地复垦情况进行上图,开展日常监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图和日常监管情况、矿山项目数量及类型、土地复垦年度报告等情况,确定实地抽查比例和频次,组织开展实地随机抽查。
土地复垦义务人接受实地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有不符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法依规整改,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是否审查通过项目建设用地申请,是否批准新的采矿许可证申请或者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申请的依据。 在遵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检查结果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同时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市级及以下的采矿项目,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