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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韩江学者培养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韩江学者培养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市教〔2019〕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韩江学者培养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26日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韩江学者培养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校地融合创新创业力度,支持在汕高校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人才在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韩江学者,是指在汕头行政区域范围内高等院校或登记为事业单位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全职人员,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崭露头角,取得国内外较高专业成就,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有成为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发展潜力的人才。
  第三条 实施韩江学者培养计划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专家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推荐,并对人选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学术业绩、政治倾向、学术道德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并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为推进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汕头市教育局负责韩江学者评选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韩江学者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自然科学类每人每年提供30万元课题经费,社会科学类每人每年提供10万元课题经费,培养期5年。
  第六条 韩江学者培养计划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弘扬践行爱国奋斗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个人理想自觉融入国家发展伟业,胸怀祖国、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无私奉献。
  (二)学术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身心健康。自然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国内应聘者应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但近三年从国(境)外引进人才不受此条件限制。国(境)外应聘者应具有在世界知名大学、高水平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崭露头角,业绩成果突出,获得国内外较高专业成就及荣誉称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有成为该学科领域学科或学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四)除满足(一)(二)项基本条件外,近五年还应具备下列科研条件之一:
  1.主持的科研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1 项(不区分自然科学类或者社会科学类);(2)自然科学类:主持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各部级以上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单项经费 30 万元以上的省级项目,下同)3 项以上,或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2 项;社会科学类: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 3 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 2 项且其中 1 项为国家级项目;(3)自然科学类: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项目2 项且近五年到账经费 250 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 2 项且近五年到账经费 50 万元以上。
  2.成果获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科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排名第一);(2)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获得者或省专利奖金奖获得者(排名第一);(3)省发明人奖获得者;(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得者(排名第一)。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 一区或学科顶级期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或二区期刊论文 6 篇以上,或在人文社会科学一级学科首选期刊/S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 3 篇以上,或在人文社会科学一级学科首选期刊/SSCI 一区期刊发表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 1 篇且在 SSCI人文社会科学权威期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或在 SSCI人文社会科学权威期刊发表论文 5 篇以上。
  第七条 韩江学者培养计划不接受以下人员申报:
  (一)连续两年申报均未通过评审的人员。
  (二)入选国家及我省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的人员,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含青年千人)、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珠江人才计划(含珠江学者)、广东特支计划等入选人员。
  第八条 韩江学者评选程序:
  (一)申请。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审核完成后注明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审核的详细情况报汕头市教育局。
  (三)评审。汕头市教育局就申报人有关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公示。评审通过的人选在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五)备案。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汕头市教育局报汕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申报韩江学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韩江学者培养计划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个人有关业绩成果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对于申报人选的业绩成果材料,必须是申报人近五年以来取得的,且不得与他人申报材料内容重复;科研经费必须是个人通过竞争性获取的,不能将相关学科(专业)的建设经费等作为个人科研经费。
  第十条 考核评估
  (一)入选者与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在培养期内,要分阶段制订工作目标,工作目标要具体、清晰,可以量化考核。签订的协议须报送汕头市教育局备案。
  (二)入选者与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协议后,由汕头市教育局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资助经费并下拨到申报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拨付申报人。
  (三)韩江学者培养期内,由汕头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韩江学者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四)根据考核评估意见,安排拨付下一年度资助经费。未通过考核评估的,不再享受相关资助经费。
  (五)在韩江学者期满前一个月内,所在单位应根据培养协议对韩江学者进行期满考核评价,填报《汕头市韩江学者期满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内容如下:
  (一)师德师风良好,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二)积极开展前沿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强学术交流;协助申报国家和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硕士点等学科平台,参与学科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积极申报省级以上人才项目或省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
  (三)积极投身教学科研工作,在教学、主持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培养研究生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要加大对入选者的支持力度,一方面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对入选者给予经费支持;另一方面,要为入选者提供必要的相关工作条件,包括研究团队配备、实验场所配备、对外学术交流培训等。同时要做好对入选者的考核跟进工作,及时向汕头市教育局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资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对违反师德或学术道德、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评选已通过的,终止培养协议,撤销其韩江学者称号,并追回已拨扶持资金。涉及违纪违法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入选者在培养期内市内单位之间调动的,经本人申请、由汕头市教育局报请汕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扶持资金可继续使用。调出我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终止培养协议,取消其资格并追回结余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韩江学者培养计划扶持资金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可以继续实行的,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汕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