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工业互联网赋能改造提升五大传统特色产业集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字号:穗工信规字〔2020〕7号
- 公布日期:2020.11.10
- 施行日期:2020.11.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工业互联网赋能改造提升五大传统特色产业集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20〕7号)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城投集团,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广州基金、***机场、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深化工业互联网赋能 改造提升五大传统特色产业集群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10日
2020年11月10日
广州市深化工业互联网赋能改造提升五大传统特色产业集群的若干措施
工业互联网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基础设施,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支撑。为加快工业互联网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我市传统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制定本措施。
工作目标
围绕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总体要求,以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定制之都”建设为牵引,聚焦纺织服装、美妆日化、箱包皮具、珠宝首饰、食品饮料等五大优势产业集群(以下简称“五大产业集群”),坚持市区联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原则,构建政府引导、平台赋能、示范引领、机构支撑、多元服务的联动机制,推动传统产业集群向数字化特色产业集群转型,生产方式向规模化个性定制发展。
到2022年,形成5个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打造100家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建成1个“定制之都”消费体验中心,带动1万家企业上云上平台,培养10万名数字化转型产业人才,为传统产业集群向千亿级现代产业集群跃升贡献数字力量。 主要任务
(一)实施产业集群“数造”行动。
1.建设五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针对五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共性需求,遴选、组建5个“1+2+N”供应商联合体(即面向每一个集群,形成行业解决方案服务商、跨行业跨领域平台等两方紧密合作的建设主体,协同N个数字化转型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工业设计、共享制造、物流仓储、直播电商、金融服务等),共同建设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形成集群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推动形成国家工业互联网行业标准,打造“云”上产业链和虚拟产业园。支持建设行业数字化创新中心,引导集群内企业“上云用数赋智”,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集群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政府)
2.打造百家数字化转型企业标杆。各相关区政府协同供应商联合体对产业集群开展深入调研,遴选集群内具有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或具备示范效应的中小企业,推动“1+2+N”数字化解决方案落地应用。每个集群内打造20家数字化转型方案应用企业标杆。国有企业带头实施数字化改造,积极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市属工业类企业集团的工业互联网覆盖率不低于60%,集团核心业务板块覆盖率比例不低于80%。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数字化转型贷款的支持,提供“数字转型贷”,精准支持标杆培育企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各相关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等)
3.推动万家企业“上云上平台”。编制产业集群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指引,形成指导集群内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应用产品目录、规范和流程。通过开设“政策直播间”、开展“工业互联网进集群”、推广典型示范案例等活动,组织供应商联合体与集群内企业开展对接,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问诊把脉、厘清需求。落实广东省“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奖补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加快“上云上平台”进程。(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政府)
(二)推进融合消费体验行动。
4.建设“定制之都”消费体验中心。推动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与“定制之都”建设工作相结合,对流花展馆及周边商业体等进行改造提升,建设全球“定制之都”消费体验中心。引导标杆企业及品牌商家入驻体验中心,建设定制服装、定制皮具、定制家居、定制化妆品等主题消费体验馆,形成线上引流、线下体验互动的个性化定制消费体验空间,促进“广州展示”向“广州定制”延伸发展。建设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展示体验中心,综合运用5G+4K/8K、AR、VR、人机交互等技术,集中展示五大产业集群数字化解决方案及工业互联网应用成果。(责任单位:越秀区政府,广州城投集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5.推动“网红定制”模式发展。利用直播电商引流带货、重塑交易方式、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的特质,推动直播机构与产业集群对接,扩展产业集群线上销售渠道。鼓励“带货达人”、“网红主播”等整合粉丝需求,参与标杆企业商品设计与品控环节,推出具有广州特色的“网红定制”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三)数字化转型发展生态提升行动。
6.支持本地企业发展壮大。支持本地工业互联网行业解决方案服务商、跨行业跨领域平台企业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核心能力,引导平台增强5G、人工智能、区块链、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支撑能力,强化设计、生产、运维、管理等全流程数字化功能集成。鼓励企业立足广州延伸服务半径,积极扩展国内外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政府)
7.加强人才培育力度。鼓励本地院校牵头,联合职业教育机构、工业互联网平台商、服务商以及制造企业共同建设面向产业集群的高水平工业互联网人才实训基地,为集群数字化转型提供产业技能培训专业服务。支持产教融合创新中心建设,开发完善线上课程、线上虚拟实训系统,接入人才数据,打造区域工业互联网人才数据库,支持工业互联网人才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开展人才标准等级评定和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推动集群供应链金融发展。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针对产业集群企业订单、仓单、预付款、应收账款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开发,合理利用产业集群数据资源,为金融风控提供精准依据,扩大集群内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集群供应商联合体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合作,以扩大融资额度、申请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和联合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发挥金融对资金的放大作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广州基金)
9.推动技术创新和工业大数据发展。支持工业软件、数字孪生、边缘计算、工业智能、工业知识图谱等数字化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逐步实现工业互联网底层工业软件自主可控。创建国家工业软件适配中心,推动工业软件园建设。优先支持依托国家工业软件适配中心开展协同攻关的数字化产业集群。推动集群工业大数据应用,加快构建数据汇聚、共享与展示中心,集中展示集群大数据应用成果。推动落实企业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产业集群平台强化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市委网信办) 政策措施
(一)支持数字化产业集群建设。
1.对符合条件的“1+2+N”供应商联合体建设项目,采取项目事后补助的形式,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联合体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集群标杆培育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提供“数字转型贷”产生的本金损失,金融机构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本金损失补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集群贷款本金损失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鼓励各相关区政府对成功实施数字化转型的标杆企业和利用数字化转型方案“上云上平台”的企业予以补助或奖励。(责任单位:各相关区政府)
(二)支持“定制之都”消费体验中心建设。
4.对符合条件的“定制之都”消费体验中心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对标杆企业及品牌商家入驻体验中心建设的主题消费体验馆,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补贴当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当年租金的40%,第三年补贴当年租金的30%。单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数字化转型发展生态建设。
6.对集群工业大数据展示体验中心建设及人才培训提供场地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7.对基于产业集群依托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进行研发的工业软件建设项目,采取项目事后补助的形式,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将工业互联网技能人才培训纳入我市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保障措施
(一)提高组织保障。健全全市各部门和各区政府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五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各区参照本措施,结合区域产业优势推动更多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有关工作纳入全市统筹协调,形成市区合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区政府)
(二)扩大宣传影响。加强新闻宣传,加大对优秀供应商、解决方案产品以及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的宣传推广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举办工业互联网赋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促进国内外交流。推进工业互联网公益大讲堂进行业、进集群、进园区,活跃行业发展氛围。在***机场、北京路步行街、天河路等重要商圈,支持建设“定制之都”消费体验中心和展示中心,宣传展示定制产品和服务,擦亮全球“定制之都”品牌。(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机场,各相关区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