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穗安办规字〔2016〕269号
- 公布日期:2016.11.14
- 施行日期:2016.11.1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穗安办规字〔2016〕269号 2016年11月14日)
为加强本市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专职安监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专职安监员的监督检查行为,确保专职安监员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促进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的意见》(穗府办函〔2015〕7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作为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镇(街道)、园区实施专职安监员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和奖惩等方面工作的基本依据。区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镇(街道)、园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监员,是指由区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由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与镇(街道)、园区签订劳动合同,在镇(街道)、园区的管理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 专职安监员队伍的建立和使用遵循“政府雇用,严格招聘,规范管理,保障待遇,服务基层”的原则,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市专职安监员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制定专职安监员相关规章制度;检查指导专职安监员队伍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安监员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职安监员公开招聘、统一使用和业务管理,对专职安监员在镇(街道)、园区进行分配和调配;监督镇(街道)、园区对专职安监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协调和督促镇(街道)、园区落实专职安监员队伍的必要办公场所、检查装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以及防护用品;制定本地区专职安监员管理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专职安监员日常管理;落实必要的办公场所、检查装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以及防护用品,以及日常办公经费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不断改善专职安监员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开展专职安监员队伍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建设;负责专职安监员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工作例会、业务培训、建立工作档案等内部管理事务;指导和督促专职安监员队伍制定、实施检查计划,统计填报日常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需要区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的事项;开展专职安监员考核、奖惩工作,建立专职安监员个人档案。 区安全监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镇(街道)、园区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实施行政执法,专职安监员在委托范围内,以区安全监管部门名义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专职安监员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专职安监员人员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情况,编制年度招聘计划,并报送市安全监管部门。 专职安监员招聘应当经过考试程序,坚持凡进必考。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同时要进行资格审查和政治审查。
笔试、面试、资格审查和政治审查都是必经程序,不得无故取消或压缩程序。 专职安监员招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编制并上报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并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核;
(三)笔试;
(四)面试;
(五)体检与政治审查;
(六)公示;
(七)岗前培训与上岗考试;
(八)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 报考专职安监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精神;
(三)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有一定的文字书写、语言表达、组织协调能力和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
(六)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七)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职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安全评价师资格、特种作业人员中级职称以上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
(八)安全工程、消防、应急管理、职业健康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九)在镇(街道)、园区、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在艰苦条件下工作的需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专职安监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二)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有参加法轮功或其它邪教组织经历的;
(四)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道德品质上有劣迹行为的;
(六)曾从事专职安监员工作被辞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录用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结束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全市统一的业务考核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专职安监员主要承担本辖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责任如下:
(一)负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负责检查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
(二)在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
(三)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负责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完成情况,参与区、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五)负责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帐,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六)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七)完成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八)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定,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区、镇(街道)、园区可根据专职安监员的不同岗位,制定岗位职责细则。 专职安监员队伍的待遇参照我市同类编外辅助执法人员确定。其工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专职安监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住房公积金、特殊岗位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从事高危和有毒有害等行业(场所)职业健康防护及岗位津贴等待遇。专职安监员取得安全工程技术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专业技术资质的,可相应每月分别增加不少于100元、300元、500元的补贴。 镇(街道)、园区负责落实专职安监员队伍日常办公经费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每年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经费不低于20万元。 镇(街道)、园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专职安监员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专职安监员的待遇。
专职安监员队伍按照《广州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穗安办〔2014〕169号),实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标准化建设。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应在区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专职安监员队伍执法监察标准化的创建、达标工作。 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的统一调配使用,具体数量应当与镇(街道)、园区协商确定,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队伍设队长1名,副队长2-3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报区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任命。专职安监员的队长一般由在编人员担任,副队长原则上在专职安监员队伍中产生。 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全市专职安监员管理工作的机构。区安全监管部门、镇(街道)和园区应当参照市的做法,明确一个机构,承担专职安监员日常管理工作。 专职安监员每年接受在岗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40 学时。重点进行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职业卫生、特种设备、电气、机械等专业技术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专职安监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年度业务培训由市和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 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专职安监员培训教育、绩效考核、档案管理等管理办法和专职安监员行为规范,并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专职安监员薪酬发放管理办法。
镇(街道)、园区应当建立专职安监员工作例会制度、业务分析会制度、廉政纪律制度、考勤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其中,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和一次业务分析会;应当完善专职安监员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人员档案、文书档案、企业基础数据档案、制度文本档案、会议记录档案、公文档案、年度执法计划和有关专项行动方案及工作总结档案。各项档案应设置目录,并按照时间、编号等序次保存。 镇(街道)、园区应当落实专职安监员党团组织和工会建设,必要时可以成立党支部(委员会),加强专职安监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开展相关组织活动,发挥党员团员和工会会员的作用。 专职安监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要或收受钱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串通企业共同牟利,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或保护;
(三)工作期间举止粗俗,寻衅滋事,挟嫌报复,刁难、谩骂、粗暴对待被检查企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五)工作期间自由散漫,不听指挥,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
(六)在企业检查时,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镇(街道)和园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管理,对镇(街道)、园区的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执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镇(街道)、园区应自觉接受区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各项职责。专职安监员违反委托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的,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暂扣其委托执法证件。 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职安监员依法履职情况的检查。市安全监管部门对专职安监员队伍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区安全监管部门对专职安监员队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专职安监员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监督检查行为应当依法、规范、文明、严谨、细致。
专职安监员队伍应当根据所在镇(街道)、园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检查计划,报送区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所在镇(街道)、园区。镇(街道)、园区负责指导和督促专职安监员队伍检查计划的落实。 专职安监员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穿着统一制式的工作服,佩戴统一的标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以及需要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执行统一的文书编号规则,并做好文书存档工作。 专职安监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现场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的时间、地点、部位、内容、情况及处理措施进行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职安监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以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通知限期改正;
(三)发现重大隐患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置。
存在(一)、(二)情形的,应当现场提取相关证据资料(包括现场照片、书面材料等),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后,将文书复写联交被检查单位。改正期限应根据隐患整改难易程度确定,一般在30日内。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现场专职安监员应当在检查文书上注明,留置于被检查单位,即视为送达。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下发以后,改正限期届满的或者被检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专职安监员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复查。专职安监员应当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经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后,将文书复写联交被检查单位。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合格的,专职安监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所在镇(街道)、园区以及区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专职安监员在复查时,应当对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内容逐项进行复查。复查时发现新的事故隐患的,应当重新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专职安监员应当对事故隐患复查情况进行拍照,作为改正情况的依据。 专职安监员队伍应当每日汇总、统计检查情况,并将检查文书整理归档;及时上报需要区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的事项。专职安监员队伍应当每月填写执法统计表,并报区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区安全监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镇(街道)、园区执法统计数据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镇(街道)、园区负责实施对专职安监员的绩效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不超过总人数的15%。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侧重人员的综合表现,如工作完成情况、出勤率、纪律情况、有无工作过失等;年度考核侧重检查的数量和质量,如参与检查的企业数量、发现的隐患数量以及文书下达比例等相关检查数据。
内勤岗和外勤岗应当分开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与个人奖惩挂钩,充分调动专职安监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考核结果要作为专职安监员续聘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它突出事迹的专职安监员,考核评议结果为合格的,应发放年度考核奖金。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应发放年度优秀奖励金。镇(街道)、园区可以在确定的专职安监员经费总额的范围内,预留一部分经费作为绩效奖金。具体奖励条件和奖励措施由镇(街道)、园区制定。 市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专职安监员开展全市性评选表彰。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表彰活动。 专职安监员考核评议不合格,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可通过批评教育、警告和扣发一部分绩效工资等形式进行惩戒。
专职安监员发生违法乱纪行为,或被群众举报查证属实,影响恶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专职安监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除与专职安监员的劳动合同: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其中之一规定情形的;
(二)不胜任专职安监员工作或连续两次月考核不合格的;
(三)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五)患有不适合专职安监员工作的疾病的;
(六)专职安监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七)其它不能正常履行专职安监员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