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发改规字〔2018〕3号
- 公布日期:2018.02.09
- 施行日期:2018.02.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意见的通知
(穗发改规字〔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依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规划委对《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进行了评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
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结合土地储备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意见如下:
一、近期实施规划编制和批准
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将近年储备条件较为成熟的土地储备项目纳入《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土地储备项目近期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由市土地开发中心组织编制,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地块开发条件分析、储备开发内容和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风险分析、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土地出让收入预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等相关内容,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后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项目审批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实施规划》中的土地储备项目视同批准项目建议书,并作为我市今后几年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和投资管理的依据。
(一)经批准的《实施规划》中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分为两类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再单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储备项目,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未列入《实施规划》,但按土地储备工作实际确需新增的土地储备项目,立项实行分类管理。
1.若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项目仅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立项;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紧急土地储备项目,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作为立项文件,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应主要包括:总论(含项目背景、编制依据、主要结论)、开发条件分析、收储补偿方案、进度安排、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前期开发策划论证、土地出让收入预测(公共、市政配套除外)、结论与建议等内容。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储备项目,可不召开专家评审会,由市发展改革委直接批复立项:(1)市政府已审批补偿安置方案的;(2)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已审批改造方案的;(3)属地区政府已审批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4)拟采取评估方式补偿且评估机构已出具评估报告的。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建议、前期开发策划论证、补偿原则、收益测算、资金筹措、实施计划、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涉及原为工业企业旧厂房地块的应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部门及属地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收储部分与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可分别立项。土地收储部分按上款办理,储备用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土地收储部分与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合并立项的,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审批。
三、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
市土地开发中心按下列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土地储备年度投资计划。
(一)列入《实施规划》,且不需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土地储备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列入《实施规划》,但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土地储备项目,可在投资计划中申报先行安排资金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按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方可申报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投资。
(三)未列入《实施规划》,但根据土地储备工作实际确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应按第二(二)点要求同步完成立项。
(四)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调整方案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四、招标工作
不单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招标方式和招标内容进行单独核准。
五、《实施规划》修编
《实施规划》结合土地储备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修编调整,修编调整后的《实施规划》应按原程序报批。
六、投资估算调整
(一)因征地拆迁补偿引起的投资增加,应在申报投资计划时进行说明。
(二)原土地储备项目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需新增基础设施建设的,须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储备项目中基础设施总投资与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总投资估算差异幅度10%以内的项目,不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差异幅度超过10%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有效期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