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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建[2010]85号)


各区(县)建设局、保税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受聘专家:
  现将《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五月二十一日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工作,建立专家个人档案;
  (二)负责对聘用专家进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和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三)依法调查处理评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和指导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依照规定使用评标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条 市交易中心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使用评标专家库,服务评标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专家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购置、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运作;
  (三)协助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负责通知专家到场评标和确认报到专家的身份;
  (四)负责从抽取专家至评标结束整个过程的保密工作,  建立音像和纸质的记录档案,并整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调查专家涉嫌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六)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条 应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公正、廉洁地从事评标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8 年以上,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四)年龄在 65 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在接到评标通知后,能确保 1 小时内到达市交易中心报到;
  (五)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时参加培训。
  本市专业人才储备较少的专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可适当降低本条前款第三项的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聘任为评标专家库专家:
  (一)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受党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被开除公职的;
  (四)曾在评标过程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六条 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现职人员经任职单位同意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二)经审核合格的,进入评标专家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聘书。
  专家每届聘期五年。聘任期满,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评标劳务报酬;
  (五)对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1 、属投标人的雇员的;
  2 、属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 、属评审项目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4 、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违反规定接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工作变动或联系电话改变应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服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干扰公正评标的单位和个人;
  (七)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至到达市交易中心前,除告知家庭、任职工作单位外,不得向他人透露已接受通知,或和他人商讨与评标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在到达市交易中心后,经市交易中心确认身份,上交通讯设备,进入评标区。
  专家进入评标区后,应当服从市交易中心的管理,在完成评标报告前,未经行政监督部门或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的,暂停其参加评标资格直至解除聘约: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培训,或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不按通知要求参加评标达五次的;
  (三)一年中没有按通知时限到达市交易中心,且迟到时间超过 30 分钟达三次的;
  (四)进入评标区后,不服从管理,或未完成评标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五)接通知后至到达市交易中心前,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内容的;
  (六)故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履行回避制度的;
  (七)向他人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结果、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评标结论显失公平的;
  (九)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的。
  (十)不履行评标专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
  第十二条 外借评标专家库专家应遵照下列管理规定:
  (一)区(县)交易中心需借用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必须在招标项目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后或在开标时间 15 天前,持所在区(县)交易中心加具意见的《关于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函》,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 经市交易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
  (二) 外借评标专家库专家 采取即抽取即通知的方式确定,借用 评标专家库专家 的区(县)交易中心必须派专人会同招标人及监管部门的代表及时接走评标专家;
  (三) 外借 评标专家在离开市交易中心后的人身安全、接待、保密工作和评标活动中的管理以及评标报酬等由借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评标专家库专家要求解聘的,应当提前 1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解聘时,专家应当将原聘书交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每半年应当将专家参与评标的次数,迟到或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评标过程的表现等情况进行汇总,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市交易中心的报告、现场监督或监察人员的意见、投诉调查及处理结论,以及专家参加培训和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对表现优秀的专家予以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不依照规定评标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评标有偿劳务制度,专家的评标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评标报酬的最低标准暂定为200元/每半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建 [2006]128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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