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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发改规字〔202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灾体系建设总体部署,扎实推进我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服务国家中心城市发展大局,结合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广州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规范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根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市财政性资金购置,由市发展改革委储备管理的用于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及普通公共卫生类物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专物专用,无偿使用。
  第三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所有权归属市政府,未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存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应急救灾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第七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落实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方案,编制应急救灾物资年度储备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物资轮换、报废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统筹管理社会周转储备;推广应用先进仓储技术,开展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提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参与编制年度储备计划;根据应急救灾工作实际向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紧急采购计划;下达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统筹应急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指导应急救灾物资善后处置。


  第九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模及结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根据储备保障工作并结合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需求,及时更新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并调整储备规模,对应急救灾物资品种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社会周转储备由若干应急救灾物资供应企业的日常库存组成,是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重要补充。承担社会周转储备任务的企业需自愿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综合评估企业条件择优后,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组织企业签订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紧急灾情时,如现有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或品种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补充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可通过实施紧急采购“绿色通道”等手段筹措。
  当紧急采购物资价格大幅度高于正常市场价格时,应依法按有关程序对该类物资价格及原材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第十四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及代储单位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入库、出库凭证手续并及时造册存档,包括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维护保养、质量抽查、实物台账变动等。
  第十五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白蚁等措施。
  第十六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标签化分类存放(标明品名、数量、入库时间等),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七条 受灾区应优先动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在区级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依程序申请动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
  第十八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响应机制或需要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发出动用指令。紧急情况下,动用指令可电话通知,经双方确认,事后按规定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接到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后,及时组织物资出库,按照市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尽快将相关物资装载调运至指定地点,并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验货、清点和接收工作。物资出库原则上实行“先进先出”。
  第二十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物资的接收、管理、使用、发放工作。如发现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封存、迅速上报,由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储备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优先动用应急救灾物资社会周转储备。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根据动用物资的数量、市场价格,依程序组织企业结算,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应急救灾剩余物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物资储备部门及时回收。对保质期短或不宜回收的瓶装水、食品类等剩余物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物资储备部门、民政部门交付当地救助机构、福利机构使用,并办理交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可重复使用的应急救灾物资使用完毕后,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物资储备部门回收,区物资储备部门做好回收物资的清洗、消毒和修复,按规定办理物资入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对照救灾物资储备标准,组织开展物资日常轮换工作,确保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质量完好。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专业机构检测或专家鉴定,库存应急救灾物资储存有效期、质量品质等因素已确定为不适合继续储存的,应有计划组织轮出,同时要及时轮入更新补库。
  第二十六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遵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轮出报废物资程序。报废的物资,及时清理出库,并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年度储备计划,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主要用于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储备管理和服务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特殊突发事件、市政府紧急决定或市领导现场办公确定事项需要紧急采购物资,紧急采购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申请解决,由市财政局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办理相关经费拨款,事后再按程序补办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主动接受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损毁和丢失,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挪用、侵占、贪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属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