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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部分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珠海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适用《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珠海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附件1
  珠海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行业

行业所得率

制造业

8%

批发零售业

8%

交通运输业

8%

建筑业

8%

服务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附件2
  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制造业

0.6%

批发零售业

0.6%

交通运输业

0.6%

建筑业

0.6%

服务业

0.8%

娱乐业

1.5%

住房租赁业

1%

非住房租赁业

2%

销售不动产

2%

转让无形资产

2%

其他

0.8%


  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4号)的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