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汕头市商务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优化调整广澳港区集装箱扶持政策的通知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汕头市商务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优化调整广澳港区集装箱扶持政策的通知
(汕交水便函〔2020〕181号)
各港航物流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及5月19日市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座谈会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汕府办〔2019〕5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行部分调整,现提出有关措施如下:
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若干措施》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给予补贴:
1.“(二)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中,一是新增对下半年由汕头港其他港区转至广澳港区经营的外贸(不含港澳台、内支线)集装箱航线经营人,按在广澳港区实际完成的航次数给予补助,下半年挂靠10航次以内(含10航次)的按5000元/航次给予补助,超过10航次的增量部分对照《若干措施》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外贸航线条款执行;二是提高对挂靠广澳港区的每条港澳台及外贸内支航线经营人的航次补助标准,由原3000元/航次提高至1万元/航次。
2.“(三)航次进口重箱补助”中,新增对广澳港区的进口企业给予进口集装箱重箱(须出具进口小提单证明)补助,最高限额500元/标箱,该项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四)新增集装箱吞吐量补助”中,新增对下半年集装箱吞吐量相比上半年增长超过15%或达到3000标箱的在广澳港区经营的每条港澳台及外贸内支航线经营人,按120元/标箱给予下半年集装箱吞吐量补助。
4.“(六)中转箱补助”中,对满足下列条件的班轮公司,提高中转箱补助标准。
(1)外贸中转集装箱:
满足“1000标箱≤下半年吞吐量<3000标箱”条件的,下半年吞吐量补助标准由原75元/标箱提高至105元/标箱;
满足“下半年吞吐量≥3000标箱”条件的,下半年吞吐量补助标准由原75元/标箱提高至125元/标箱。
(2)内贸中转集装箱:
满足“5万标箱≤下半年吞吐量<10万标箱”条件的,下半年吞吐量补助标准由原50元/标箱提高至80元/标箱;
满足“10万标箱≤下半年吞吐量<15万标箱”条件的,下半年吞吐量补助标准由原50元/标箱提高至100元/标箱;
满足“下半年吞吐量≥15万标箱”条件的,下半年吞吐量补助标准由原50元/标箱提高至130元/标箱。
5.“(七)海铁联运补助”中,新增对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经营者的铁路货场至广澳港区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按600元/重箱标箱给予补助。
6.新增汕头港公共驳运支线专项补助。最高安排1500万元补助资金(包含启动资金300万元),作为汕头港公共驳运支线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由其组建公共驳运支线平台。
(1)满足“开通公共驳运支线3条,下半年驳船集装箱承运量累计2.5万标箱以上”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2)满足“开通公共驳运支线4条,下半年驳船集装箱承运量累计3.5万标箱以上”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万元;
(3)公共驳运支线应公布航线、船名、承运价格,并采取定点、定班、定价的运营方式。
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每月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和市港航事务中心报告驳运支线的运行情况。市港航事务中心配合做好驳运支线运营日常监督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划拨市港航事务中心,由市港航事务中心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核拨付。 对《若干措施》补助资金申请审核程序的调整。
1.《若干措施》第一个考核年度中,第(二)、(三)、(六)、(七)补助项目,申请人在本措施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半年补助申请;下半年第(二)、(七)补助项目,申请人在第三、四季度后15日内提出补助申请;第(三)、(四)、(六)和新增的“汕头港公共驳运支线专项”补助项目,申请人在2021年1月15日前提出补助申请。补助项目的审核及资金划拨流程按照《若干措施》执行。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若干措施》第一个考核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为1亿元,当补助资金总额超10%以内时,超出部分在《若干措施》第四项对港口经营人补助中进行调剂;当超10%以上时,以上部分在第二个考核年度的补助资金中调剂。 附则
1.本措施自2020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视疫情发展情况及政策实施效果,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就扶持政策是否延续进行研究后报请市政府决定。
2.本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商务局
2020年9月17日
汕头市商务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