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废止走私物品估价相关文件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 发文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20〕957号
- 公布日期:2020.05.28
- 施行日期:2020.05.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废止走私物品估价相关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0〕9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原广东省物价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走私物品估价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2000〕182号)与现行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决定予以废止。
请各地对转发和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所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20年5月28日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