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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该指导意见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9月5日起实施,至2023年9月4日止。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4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53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即驾驶员)、合乘者(即乘客),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供需信息的,还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即合乘平台)。
  二、合乘出行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行使和承担。合乘出行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
  三、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私人小客车;
  (二)合乘出行应由乘客分摊的成本仅限燃料成本和通行费,其计费方式按照只计程不计时原则,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二类巡游出租车基准运价的50%。两批乘客拼车的,对每批乘客应折扣计费,折扣系数不得超过0.6。合乘平台可在乘客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三)分摊出行成本的,驾驶员每天可提供不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
  (四)通过同一合乘平台实现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多于两批次乘客。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实现多批乘客合乘;
  (五)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保障线上信息和线下人员、车辆一致。建立审查和退出机制,不定期核查在平台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情况,及时清退高风险人员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六)合乘平台应制定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七)合乘平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八)合乘出行各方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四、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指导意见,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跨城合乘出行的,起始地对合乘费用标准、合乘出行频次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六、本意见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有效期为3年,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