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东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2018)

东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东安监管〔2018〕344号)


各安全监管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7〕18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全市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及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试点,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的督导检查,严肃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各安全监管分局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的督导检查,严肃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后持相应资格证书上岗、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保证安全培训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不断提升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培训机构培训基本条件,组建完善培训管理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落实安全培训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台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估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基本条件,不断提升培训质量。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范围和考核通过率,接受社会监督。
  四、科学规范实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考培分离管理制度,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学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到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完成培训的学员到我局指定的考点参加安全生产集中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学员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考培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的原则,按规定接受考试计划、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安排考务人员、安排考场及视频监控设施,确保考试期间与省考试机构监控中心处于联通状态,并提前将考试平台数据进行同步与更新。考试机构应及时处置考场突发事件,维护考场正常秩序,每次考试结束后对视频录像进行备份,按照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封存备查。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统一的题库进行考试,及时、如实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五、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
  各安全监管分局应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并且在日常检查中,将企业人员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依法查处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重点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各安全监管分局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辖区内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培训机构,一律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东安监管〔2015〕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对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