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推广使用过V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穗工信〔2015〕2号
- 公布日期:2015.03.25
- 施行日期:2015.03.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广使用国V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穗工信〔2015〕2号)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全市销售国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V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47-2013)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5年4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标准车用柴油。
三、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5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字样。
四、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柴油品名后加注“(V)”字样标识。
五、国V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六、市工信、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标准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3月25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