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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监察局、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监察局、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发[2008]149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关系到国家稳定和军队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及各单位一定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充分认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发[2007]8号)规定和中共广州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八届 [2006]13号)精神,严格按政策要求安置好每一位军转干部。各级党政领导要切实重视军转安置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信息,积极配合和支持军转安置部门的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我市的军转安置任务。
  二、改进和完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在坚持指令性分配方式的同时,积极探索、总结与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相挂钩,与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不断推进安置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重点安排好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要按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尽可能对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安排好。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从今年起,实行预留本单位减员的三分之一职数及编制用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办法,以缓解接收安置师、团职军转干部的编制和职务问题。具体办法由市军转办制定。
  四、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要尽可能对口安置。对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安置到企业须军转干部本人自愿) 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职务;对安置到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的,按照技术6级任副调研员,技术7级任副调研员或主任科员,技术8级任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技术9级任副主任科员的原则执行。对历年转业安置的技术干部至今尚未达到上述最低安置任职职务的,应尽快调整到最低职务。具体办法由市军转办制定。
  五、妥善解决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所需的编制。省下达的军转干部专项行政编制主要用于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按各级党政机关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的数量相应增加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所需的事业编制,参照省直单位的做法(见粤机编办函[2007] 496号)执行, 即“安置师职军队转业干部按1:1比例下达事业编制”,“接收团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满编超编的原则上按实际接收人数增编”。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
  六、继续照顾安置好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特别要对参加抗震救灾、抗击雨雪冰冻灾害、藏区维稳的军转干部给予从优安置,对立功受奖的重点安置。
  七、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中发[2007]8号文和市委八届 [2006]13号常委会议纪要的决议精神,对拒绝或以各种理由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移交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对未能认真落实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任务及要求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监察局
广州市人事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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