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 发文字号:汕人社[2018]394号
- 公布日期:2018.11.19
- 施行日期:2018.11.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2018〕39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支行:
为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贯彻意见》(汕府〔2017〕13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汕银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2018年11月19日
汕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2018年11月19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新要求,以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为抓手,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贯彻意见》(汕府〔2017〕13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汕银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类型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符合借款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两种类型。
二、贷款对象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创办初创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向登记注册管理所在地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持有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自主创业和联合起来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营期限不受此经营期限限制)。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的还贷能力。
3、借款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能够提供经办金融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认可的借款保证(如我市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的信用担保;其他有固定收入来源人员的信用担保;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
5、有效带动就业1人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经人社部门确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三、贷款期限、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贴息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捆绑性”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二)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贴息。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经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四)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50%的水平给予贴息。担保基金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四、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
(2)借款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结婚证(已婚借款人提交,并同时提交其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人社部门在受理时应校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借款人在提交的每份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根据借款申请人所提供借款保证性质,需提交的资料:
①信用人反担保:
由我市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作为反担保人:须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性质、工资由财政供养、工资开户银行、个人工资卡账号)、工资卡复印件和在银行打印的至少最近六个月明细单(反担保人工资不通过银行支付发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不通过银行支付证明和至少最近一个月工资单明细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由其他有固定收入来源人员作为反担保人的,原则上要求是具备一定偿还能力的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提交材料参照“由我市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作为反担保人”。
②由我市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作为担保的,按经办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③房产抵押担保:在本市范围内,经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房产,经法定抵押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抵押手续,可作担保抵押(抵押房产由经办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偿债顺序先于担保基金,贷款金额不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不超过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④质押反担保: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定期存款单或凭证式国债。
2.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按第(一)项规定内容提交申请资料。
3.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房产抵押担保作为借款保证(抵押房产由经办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偿债顺序先于担保基金,贷款金额不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不超过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汕头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附件2,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副本;
3、吸纳人员《就业创业证》;
4、企业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
5、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一式五份);
2、《 年第 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附件4,附送EXCEL电子文档);
3、借款合同复印件;
4、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
5、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对申请贴息季度新发生的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上述全部资料,对非当季度新发生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只需提交第1、2、5项材料。
五、申请途径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按以下渠道申请:
1、个人创办初创企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向注册登记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的,向其核准登记注册同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2、市重点扶持项目、初次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市人社部门认为应予以扶持的其他创业带动就业经营项目,可向市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3、经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金融机构调查认定为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可由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向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申请。
4、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我市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作为贷款担保的,直接向经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金融机构核定其担保企业(组织)其资产经营情况、担保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向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申请。
5、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认定,向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六、经办程序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1.市、区县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人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申请人基本条件、贷款用途、个人征信情况、借款保证(贷款反担保人、抵押物)等指标进行审核,并会同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担保意见,并将申请资料移送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手续。对审核不通过的借款人,退还申请材料,并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2.经办金融机构收到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移交资料之后,应在规定操作时限内完成贷款审核程序,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贷款,并将相关凭证送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存档,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前,应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材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认定申请,凭人社部门加具意见的《汕头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2、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将贷款发放情况送人社部门存档。
3、经办金融机构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台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审核程序
每季度结息日后,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三)点的要求,将贴息申请材料送人社部门申请贴息。人社部门在收到经办金融机构贴息申请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在15个工作日内据实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经办金融机构。
(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核程序:
1、经办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属地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2、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办金融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和计收利息清单送人社部门申请贴息(贴息水平为贷款发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人社部门在收到经办金融机构报送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在15个工作日内据实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经办金融机构。
(五)创业担保贷款奖补具体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七、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担保机构
(一)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1.担保基金的筹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担保基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筹集扩充,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
2.担保基金的存放:担保基金由各承担担保机构职能的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在指定经办金融机构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贴息资金的筹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科目列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三)担保机构:
经本级人社部门指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作。承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的职责。承担担保机构职责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工作。
(四)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八、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本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2015年12月印发的《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汕人社〔2015〕421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表:
1. 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 汕头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
3、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4、 年第 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