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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5〕2号)的规定,现将在佛山市内跨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适用条件明确如下:
  佛山市内跨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数量应在5家以上(含5家),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应在3千万元以上,且年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在100万元以上。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8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