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陈江水口街道办事处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惠价〔2008〕139号
- 公布日期:2008.09.08
- 施行日期:2008.10.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惠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陈江水口街道办事处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价〔2008〕139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陈江水口街道办事处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提高陈江、水口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两办)的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营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市政府十届47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两办”范围内实行垃圾收集服务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缴纳环卫服务费。 收费主体为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核定、调整环卫服务费收费类别。
(一)环卫服务费收费类别核定原则:
1、环卫服务费类别原则上以自来水公司划定的供水分类为基础认定。星级酒店的划定以市旅游部门核定的星级为准。
2、工业企业的环卫服务费类别认定原则:
(1)以《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
(3)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3、部分以自来水为主原料或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环卫局申报审批后,按符合实际的用水标准认定。
(二)认定环卫服务费收费类别的申报程序:
1、申报或更改成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类、经营服务类、特种行业类、星级酒店类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自来水公司申报。
2、工业类用户申报程序:
(1)到自来水公司领取申请表格;
(2)到市环卫局申请核定环卫服务费征收类别;
(3)将经核准后的申请表格交回自来水公司。
二、负责环卫服务费的减免审批。
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城市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环卫服务费。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复员退伍军人医院、中小学等)减半征收环卫服务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住户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经市环卫局审核同意后到自来水公司办理减免环卫服务费手续。
三、负责处理其他有关环卫服务费事宜。 “两办”的环卫服务费征收标准、方法:
(一)“两办”的单位和个人的环卫服务费征收标准按水消费量系数折算法计入水价征收(处理成本为163.44元/吨),由市环卫局委托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和惠州水口思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具体征收环卫服务费类别、折算系数、标准见下表:
表一:
陈江街道办事处收费标准
类 别 | 系 数 (公斤/吨) | 环卫服务费 (元/吨水) | 基本水价 (元/吨水) | 污水处理费 (元/吨水) | 合计 (元/吨水) | |
居民生活用水 | 3.00 | 0.49 | 1.00 | 0.45 | 1.94 | |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2.01 | 0.33 | 1.43 | 0.54 | 2.30 | |
电子工业 | 1.80 | 0.29 | 1.20 | 0.54 | 2.03 | |
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工业企业 | 0.36 | 0.06 | 1.20 | 0.54 | 1.80 | |
普通工业 | 月用水量<1600吨>1600吨> | 4.20 | 0.69 | 1.20 | 0.54 | 2.43 |
月用水量1600-5800吨 | 3.50 | 0.57 | 1.20 | 0.54 | 2.31 | |
月用水量>5800吨 | 2.80 | 0.46 | 1.20 | 0.54 | 2.20 | |
经营服务用水 | 4.11 | 0.67 | 2.08 | 0.63 | 3.38 | |
农贸市场 | 8.66 | 1.42 | 2.08 | 0.63 | 4.13 | |
星级酒店 | 2.07 | 0.34 | 2.08 | 0.63 | 3.05 | |
特种用水 | 5.14 | 0.84 | 2.60 | 0.81 | 4.25 |
表二:
水口街道办事处收费标准
类 别 | 系 数 (公斤/吨) | 环卫服务费 (元/吨水) | 基本水价 (元/吨水) | 污水处理费 (元/吨水) | 合计 (元/吨水) | ||||
居民生活用水 | 3.00 | 0.49 | 1.55 | 0.45 | 2.49 | ||||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2.01 | 0.33 | 1.65 | 0.54 | 2.52 | ||||
电子工业 | 1.80 | 0.29 | 1.45 | 0.54 | 2.28 | ||||
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工业企业 | 0.36 | 0.06 | 1.45 | 0.54 | 2.05 | ||||
普通工业 | 月用水量<1600吨>1600吨> | 4.20 | 0.69 | 1.45 | 0.54 | 2.68 | |||
月用水量1600-5800吨 | 3.50 | 0.57 | 1.45 | 0.54 | 2.56 | ||||
月用水量>5800吨 | 2.80 | 0.46 | 1.45 | 0.54 | 2.45 | ||||
经营服务用水 | 4.11 | 0.67 | 1.75 | 0.63 | 3.05 | ||||
农贸市场 | 8.66 | 1.42 | 1.75 | 0.63 | 3.80 | ||||
星级酒店 | 2.07 | 0.34 | 1.75 | 0.63 | 2.72 | ||||
特种用水 | 5.14 | 0.84 | 1.95 | 0.81 | 3.60 |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收费上限,具体计费办法待市区居民用水全面实行由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后制定。
(三)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门店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的,月用水量低于20吨的按20吨计收环卫服务费,月用水量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环卫服务费;未安装独立水表的,每月按15元的标准计收环卫服务费,由“两办”上门征收。 代收费单位:
陈江街道办事处环卫服务费委托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随水费收取。
水口街道办事处环卫服务费委托惠州水口思源自来水有限公司随水费收取。
“两办”区域内采用自供水等不能随水征收环卫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暂时委托“两办”按惠城区物价局核定标准上门收取,收取的环卫服务费按规定一律上缴指定的财政专户。 环卫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自来水总公司、惠州水口思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及“两办”上门收取的环卫服务费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月缴入惠城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两办”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 相关费用支出管理:
自来水公司可按规定提取代收手续费。
“两办”环卫服务费收费总额3%作为环卫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经费,由惠城区财政直接拨付相关部门。
除“四害”费用参照市区标准,由惠城区政府确定。
物业小区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工作(指从住户门口收集并运到街道办事处垃圾集中收集点的过程)的成本费用标准为每户每月3.50元,由街道办事处在核实各物业小区实际住户(独立单元,实际入住户)的基础上予以返还。 “两办”的环境卫生管理:
“两办”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一切费用由“两办”负责。
“两办”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严格按国家规定和本市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作业和管理,并接受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两办”生活垃圾送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两办”如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则按相关规定予以扣除相应的环卫服务费。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按10月份抄表水量,11月计费)。本实施细则施行后,“两办”与环卫服务有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