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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关于为广东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关于为广东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的通知
(财驻粤监〔2014〕59号)



广东省(不含深圳)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分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具备本所及其已设立分所近三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条件。为规范出具广东省(不含深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行政处罚情况证明,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分工格局,财政部负责出具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指截至目前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40家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情况证明,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出具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情况证明。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负责为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普华永道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及未明确牵头专员办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其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由牵头专员办负责出具。

  据此,我办负责为设在广东省(不含深圳)辖区内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为辖区内其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近三年接受行政部门检查及受到行政处罚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二、广东省(不含深圳)辖区内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总所需设立分所时,应向我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申请中应注明已设立的分所情况,同时还应提交近三年接受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可登录我办门户网站http://gd.mof.gov.cn下载)。

  我办收到申请后,在对总所进行调查核实的同时,通知已设立分所所在地专员办对该所近三年接受行政部门检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我办在收到各有关专员办报送的书面说明材料后,如事务所符合条件,则向受理分所设立申请的省级财政部门出具证明(见附件2),并同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三、辖区内其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处罚情况,由我办按照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牵头专员办的协查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在接到我办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近三年接受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我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牵头专员办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四、我办将采取电话了解、约谈及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行政处罚情况,相关事务所应积极配合。如有必要,我办将向其他部门进行查询。


  五、对于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我办会将有关情况及依据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必要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执行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联系人: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四处 汪洋

  电话:020-38762077

  附件:1.近三年接受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表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证明

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

2014年8月28日

  附件1:
  ____会计师事务所____总(分)所
  近三年接受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表

基本情况

分所名称

 

成立日期

 

分所负责人

 

合伙人总数

 

合伙人以外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数量

 

其他从业人员数量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近三年接受行政部门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

序号

检查时间

检查部门

检查内容

行政处罚情况

1

    

2

    

    

分所承诺

 

我所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____会计师事务所____总(分)所

年 月 日


  注:1.近三年接受行政部门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中,应列示截至填报日近三年内该所接受各行政部门检查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全部情况。行政处罚情况中应列明何时受到何种形式的行政处罚,注明行政处罚文件文号。2.近三年内,如该分所通过合并等形式吸收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所,近三年接受行政部门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应涵盖该被合并的分所。

  附件2:
关于____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
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证明

____财政厅(局):
  我局(办)收到____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来函,申请为该所及其已设立分所近三年内有无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出具证明。经核实,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____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本证明仅限____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在____设立分所时使用。
  特此证明。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财政部驻____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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