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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安监管〔2010〕8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汕头市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经贸安全〔2003〕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汽油、煤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加油站(含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下同)的安全许可。
  第三条 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初审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
  (二)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按本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其他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安全生产培训以本企业自主培训为主,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者,由本企业或培训机构出具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落实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成品油经营企业可采用招标等多种方式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强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不得随意干预评价活动。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等的要求,独立对申请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安全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经委托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由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按A4纸装订成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Excel表格,见附件1);
  (二)评价结论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六)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市级以上成品油或液化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对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材料后,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主要指工商营业执照、消防验收意见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培训资格证书等复印件),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企业。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应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请表》的相应栏目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和搬迁经营、储存场所,以及扩大经营范围,应当事前报告原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并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按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程序办理或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如需继续经营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程序,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领取新证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成品油。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经信、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认真组织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发证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不得上报、不得给予发证。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有关部门核准的标准统一执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现场核查和发证过程中,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审核、发证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将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办公)场所明显位置,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6日起生效,由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略)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