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民〔2019〕163号)
横琴新区、各区、各经济功能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和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发〔2016〕187号)和《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精神,现将《珠海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9月30日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幸福珠海建设,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和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发〔2016〕187号)和《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具有珠海市户籍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社会残疾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具有珠海市户籍且持有效《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社会残疾人或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或非重度智力、精神社会残疾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及标准,根据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执行。
二、申请、受理、审批及公示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社会残疾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受理窗口提交《珠海市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或《珠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一份,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本人(监护人)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如是低保人员,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镇(街)受理窗口应全面实现信息化方式受理,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录入补贴申请。申请人也可以本人通过手机微信“粤省事”小程序自行操作办理申请。
(二)逐级初审、审核及审定。镇(街)初审、区残联审核和区民政部门审定,初审、审核、审定工作需在管理系统内流转,各部门内部处理流转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镇(街)、区残联和区民政部门在管理系统内为2级复核流程(初审、复核),整体补贴审批操作为6级(3级经办部门×2级经管人员)审批流程。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办理部门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公示公开。镇(街)完成初审后要将初审意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7天,区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要将审定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实行长期公开。对公示有异议的,办理部门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三、资金安排及发放
(一)资金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规定从一般预算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二)资金发放。区民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发放名单核定发放金额,并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核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照“递交申请当月享受”的原则,按月发放。各区要结合低保存折、市民卡、“一卡通”等多种形式,采取安全、高效、便捷发放方式,通过代理银行于每月10日前足额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或其监护人账户。
四、政策衔接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适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孤残儿童,不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离休老干部不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符合条件的,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符合条件的,政府集中供养对象(不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列入残疾人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工作进程,做好相关制度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补贴资金“有序、安全、持续”发放。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及时掌握发放对象的真实性,并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管理系统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实行信息化管理,发放对象申请资料复印件由镇(街)录入资料的部门(残联)实行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市、区民政和残联部门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所需的相关信息设备和网络环境的建设运行维护,为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督促指导下级部门残疾人两项补贴经办人员规范使用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办理补贴业务,加强经办人员使用管理系统的管理,加强对下级机构用户和个人用户的管理。镇(街)办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以及共享政务信息仅用于相关业务工作用途和目的,不得将所采集的政务数据作任何形式的扩散和传播;按照要求配置、维护信息化设备和网络环境,按规定使用管理系统实时联网办理业务,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和数据安全。
(三)加强复核工作。区残联部门应动态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的真实性,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镇(街)残联每季度对发放对象进行复核,发现其户籍迁出、死亡、残疾级别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区民政部门停发、注销或调整补贴标准。区民政部门对少发、漏发、多发情况应做到“应补尽补、应追尽追”
(四)加强情况报送。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每月15日前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对口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3),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末的次月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备案表》(附件4)。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残联部门应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六)加强监督和绩效评估。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列入常规性绩效评价范围,各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和市民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甄别发放对象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9日市残联、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珠残联〔2014〕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编号:
珠海市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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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 文化程度 |
| 照 | |||||
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 片 | |||||
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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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 家庭人口 |
| 监护人或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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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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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姓名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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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居住地址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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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代理人或户主 |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镇(街道) 意见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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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编号:由镇(街道)统一填写。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对应《残疾证》填写。
3、本表提供开户银行帐号为生活补贴发放帐号,开户人必须是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4、备注:残疾军人或伤残警察,及其他内容。
附件2
编号:
珠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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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 文化程度 |
| 照 | ||||
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 片 | ||||
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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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 家庭人口 |
| 监护人或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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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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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姓名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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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居住地址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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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代理人或户主 |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
镇(街道) 意见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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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编号:由镇(街道)统一填写。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对应《残疾证》填写。
3、本表提供开户银行帐号为护理补贴发放帐号,开户人必须是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4、备注:残疾军人或伤残警察,及其他内容。
附件3
___年___-___月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发放地区名称 | 发放人数(人) | 发放总金额(元) | 补贴标准(元/年·人) | ||||||
县(市、区) | 小计 | 生活补贴 | 护理补贴 | 小计 | 生活补贴 | 护理补贴 | 生活补贴 | 护理补贴 | ||
| 其中:省财政资金 | |||||||||
| 1 | 2=3+4 | 3 | 4 | 5=7+8 | 6 | 7 | 8 | 9 | 10 |
合计 | (个)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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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发放人数为最后月份实际发放人数;发放总金额是累计发放金额。
附件4
____年第___季度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备案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工作人员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 | 近亲属姓名 | 与工作人员关系 | 近亲属详细居住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