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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创建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的通知


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创建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的通知
(粤旅函【2010】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充分利用“三农”资源发展旅游业,全面开展乡村旅游,积极促进宜居城乡建设,引导农民增收致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创建一批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安排,加强服务,分类指导,发挥旅游产业的关联带动作用,推动传统乡村向现代乡村跨越,促进村容村貌改善,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乡村旅游示范基地,使我省乡村旅游资源得到有效整合、提升和完善,形成种类丰富、档次适中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突出、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格局。
  三、标准和名额
  省旅游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照《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基地检查标准(试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标准、条例,结合兄弟省份开展乡村旅游的经验和广东省实际,制定出《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附后)。各市评选推荐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必须坚持评定标准,选择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在当地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优质企业,以点带面推动旅游产业素质提升。本次创建活动不设名额限制。
  四、创建程序
  (一)乡村旅游景点自愿申报,向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地级以上市旅游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复核,负责检查、审核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水平,会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向省旅游局作正式推荐。
  (三)省旅游局进行审核,会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汇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正式命名,在全行业进行公告。
  (四)召开现场会为示范基地颁发牌匾,并加强后续管理。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入选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按程序重新评审后予以取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市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要以组织创建乡村旅游示范基地为契机,培育休闲度假、民俗风情、田园风光、农事体验和历史文化等乡村旅游产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要结合绿道网的规划建设,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促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旅游产业素质。
  (二)分工合作、狠抓落实。
  各市旅游局要加强与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要承担组织推动、服务协调、政策研究、标准贯彻和典型推广工作,确保创建乡村旅游示范基地活动顺利开展。各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与旅游部门的联动,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依照评定标准先期进行评选,于3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旅游局。
  (三)发动群众、加强监督。
  示范基地评选活动要着力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加强群众监督。要把旅游者评价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指针,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游客和企业的权益,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总结各地发展乡村旅游的好经验好做法,倡导品质旅游、诚信旅游、和谐旅游,并联合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营造各界共同关心、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书》和《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可在活力广东网http://www.visitgd.com/上下载。
  附件:1.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书
  2.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
广东省旅游局
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

  附件1: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书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申报单位

 

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

电话

 

主管单位

 

负责人

 

单位性质

 

面积

 

工作人员总人数

 

门票价格(元)

 

年接待人数

 

年利润总额(万元)

 

资源概况及活动项目

 

 

 

 

 

 

 

 

 

 

 

 

 

 

 

为国民旅游休闲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和便利服务措施:

 

 

 

 

 

 

 

地级以上市旅游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旅游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以及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促进乡村旅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业标准体系表》、《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有关标准、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乡村旅游示范基地”)。
  第二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乡村地区农业和农村旅游、或从事农村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的各类经营主体。
  第三条 省旅游局将“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纳入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及各项旅游促销计划,乡村旅游示范基地享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的评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公开评定,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第五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要积极支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支持并承认国民旅游休闲卡,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和方案,为持卡人提供特殊优惠和便利服务。


  第六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设施
  1.硬件设施齐备到位,游客感知舒适。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方性特点,其建筑形式、体量、色彩能够充分地与周围景观及其氛围相协调。建筑的内部装修简朴大方,在用材、内容上能充分体现民族性、地方性和农村特色。住宿、餐饮、卫生设施参照《广东省乡村旅馆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2.交通设施完善,交通组织快捷高效。
  3.各活动区的配套与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4.通讯设施完善,确保畅通。
  (二)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布局与分区
  1.符合村庄规划,合理布局旅游接待设施,统筹安排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2.有明确的功能分区,且各活动区的分隔明显、布局合理。
  3.有足够面积的绿化区域,植物与饰品布置得当、环境优美。
  4.有明确引导和介绍标识,且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三)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特色活动项目
  1.能提供特色多样的活动项目,活动项目有较强的地方性、季节性和参与性,能充分地体现当地农业和农村特色,游客感觉舒适有特色。
  2.活动项目区域具有充足的活动空间,且项目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展示、游览、体验等活动能有机结合,协调统一。
  3.活动项目与其他旅游点及附近乡村旅游示范基地之间,具有较强的差异性。
  (四)安全
  1.乡村旅游示范基地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a)须获得当地消防部门的书面许可。
  b)有足够的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且完好、有效。
  c)能保证各项安全设备的安全可靠,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严禁使用有事故隐患的各项安全设施、设备;严禁使用超过安全期限的安全设施、设备。
  d)危险地段的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
  2.乡村旅游示范基地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a)能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培养全员安全意识。
  b)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c)服务人员能经常参加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均接受过消防培训,并具有紧急情况下组织游客疏散、电话报警和快速救援的知识与技能。
  d)建立有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预演、监督和及时汇报制度。
  3.乡村旅游示范基地须确保游客参加乡村旅游活动的人身安全。
  a)能向游客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消毒措施到位,并有严格的定期监督、处罚和公示制度。
  b)建立有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并配备医务人员和游客常备药品。
  c)建立有必要的紧急救援机制、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机制。
  4.安全配套设施及工具要建立完整的维修、保养、更新制度。
  (五)卫生
  1.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的环境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a)卫生设备和设施完好、无缺损,不漏水。
  b)卫生场所内无蚊蝇、污物,墙壁、隔板、门窗等清洁无霉斑、无脱落、无刻画。
  c)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空气清新无异味。
  2.乡村旅游示范基地须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各项卫生检查。
  a)有严格的消毒制度和检查制度,具有符合标准的卫生消毒设施。
  b)餐饮场所能达到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
  c)旅游饮食卫生具有严格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
  3.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服务
  1.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
  2.实行规范、标准化管理和服务。
  3.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a)建立有职责分明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市场秩序优良。
  b)设有常设性接待人员,接待制度健全,且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接听及时。
  c)有介绍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区位概况及活动项目等内容的小册子或折页。
  d)服务人员着装有当地特色,态度热情,服务优良,全体从业人员均接受过旅游服务、安全等相关培训。
  (七)生态环境保护
  1.能充分保护当地特色自然资源、植被、土壤和环境条件。
  2.能充分保护当地的历史古迹、文物和特色建筑物。
  3.能充分保护当地的文化特色和传统民俗、生活习惯。
  4.活动项目能充分做到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平衡为前提,能充分坚持环保原则。
  (八)乡村旅游示范基地服务质量保证和监督
  1.建立服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建立适应乡村旅游旅游服务点运行的服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形成可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作为能够实现规定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和经营管理目标的手段.
  2.建立服务监督机制
  a)主动接受游客监督,对外公布质量投诉监督电话号码。
  b)在入口集中处或问讯处设意见(卡、箱),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进行相应服务改进。
  3.投诉处理
  诚恳对待游客投诉,认真及时地处理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者,投诉必复。
  (九)价格管理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服务项目收费应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程序
  (一)广东省旅游局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修订工作,负责对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广东省旅游局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进行评定、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三)参加创建的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要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并填报《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申请表》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开展乡村旅游的总结材料;
  (二)填写《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申请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如有银行贷款,出具信用证明;
  (五)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六)上年度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的证明;
  (七)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已获环保、科技成果、文明单位等奖项的提供证书或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地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复核后,上报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组织审核评定,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省属企业可按要求直接向省旅游局申请。
  第十条 被评定为“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广东省旅游局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牌匾。牌匾须置于示范景区入口醒目处,便于旅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注明。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扶持政策,给予示范基地相应的扶持。
  (一)省旅游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积极运用财政专项资金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二)省旅游局将示范基地纳入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及各项旅游促销计划,示范基地享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三)利用各种媒体帮助示范基地做好宣传,树立品牌,扩大影响。优先链接活力广东网、广东建设信息网,通过网络引导和推动乡村旅游建设。
  第十二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审小组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经营总结。三年届期满后,各单位要按照本《标准》要求,向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审小组报送相关材料。经评审小组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第十三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资格,收回牌匾,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一)保护乡村旅游资源环境不力,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毁损事件,在省内外造成重大影响;
  (二)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三)违反村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四)擅自违反安全规范措施,造成经济重大损失;
  (五)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总结材料;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七)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
  (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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