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双转移”和“退二进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双转移”和“退二进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穗劳社关〔2009〕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产业转移、劳动力转移以及“退二进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穗字[2008]1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履行规定的程序,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国有企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交由其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向熟悉劳动保障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咨询,并由企业经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


  三、企业职工安置需裁减人员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即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含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将裁员方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四、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支付办法;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情况的处理办法;涉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问题的处理办法;对本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等。


  五、安置职工一般不超过6个月,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个月。


  六、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七、企业搬迁、拆迁或易地改造后,凡上下班可乘坐使用财政补贴公交月票的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由企业提供免费交通工具接送,或职工超出原交通费部分合理开支由企业进行补贴的,不需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原国有企业转制职工,企业与职工可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离岗退养。对原离岗退养职工,双方可继续履行离岗退养协议。

  如双方协商一致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权益。企业破产、关闭、撤销的,应在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并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九、对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对超过时间未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须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规定和程序先行通知有关人员并作处理,不纳入职工安置范围;对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在职职工处理。


  十、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


  十二、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住院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出院为止,由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和有关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十三、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企业应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的手续和缴交有关费用。


  十五、企业应当对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保障落实后,再行办理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以及“退二进三”手续。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好企业有关政策指导,向职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