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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18〕5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广州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电力行政执法处)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广州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范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各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行使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合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各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本行政辖区内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电力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的是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符合法律目的的因素;对上述因素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做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与违法行为的上述因素相当。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还要注重其对社会的教育机能,实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第五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两部或两部以上的电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处罚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规定;在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导致两种及以上法律危害结果的,适用法律责任重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应当并处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予以并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为可以并处的,属于一般情节的,应当实施单处;属于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应当实施并处,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考虑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

  (二)违法行为实施的地点;

  (三)违法行为危害的对象;

  (四)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

  (五)违法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六)当事人有无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七)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遵从电力企业告知和依法制止等情况);

  (八)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根据电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处罚时,按照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档次,各个档次分别在下列数额幅度区间内确定罚款金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已明确的除外):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区间:电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对应罚款数额幅度的最低罚款金额以上至[(X-Y)×30%+Y]以下(含本数);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区间:电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对应罚款幅度的[(X-Y)×30%+Y]以上至[(X-Y)×70%+Y]以下(含本数);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区间:电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对应罚款幅度的[(X-Y)×70%+Y]以上至对应处罚幅度最高罚款金额以下(含本数)。

  在前款规定中,X为电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对应罚款幅度的最高罚款数额,Y为电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对应罚款幅度的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的按零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该位数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即计算结果的小数点后的第二位数字小于五的,小数点第一位数字不变;计算结果的小数点后的第二位数字大于或等于五的,小数点后的第一位数字加一。

  计算单位为电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元”或“倍”。


  第十条 应当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及本规定所规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对应的“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档次的数额区间内进行裁量:

  (一)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最低罚款数额分别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相应数额区间中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中位数,即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和的50%[(最低数额+最高数额)÷2];

  (二)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最高罚款数额分别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相应数额区间中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中位数,即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和的50%[(最低数额+最高数额)÷2]。


  第十一条 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本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的,应按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基准范围降一档次进行处罚。

  给予“一般违法行为”档次处罚的,减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则为电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低罚款数额,没有最低数额规定的,参照从轻处罚情形大幅度从宽处理确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导致人身伤害、侵犯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被处以行政处罚后,自该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被查出三次及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五)经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制止或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伪造、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九项等之一情形,属于电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

  已作为情节严重予以规制的情形,不再适用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改正的;

  (三)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教唆、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十六条 电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电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应当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对《广州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能尽列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进行裁量处罚。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广州市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