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在广东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生活待遇的通知
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在广东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生活待遇的通知
(粤高教人[1995]第78号 1995年9月1日)
省直各厅局以上单位、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改善在广东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的生活条件,更好地发挥他们为振兴广东科教事业和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在广东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每月发给生活津贴300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广东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由所在单位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发给生活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单位公函、批准为博士导师证件和户口簿影印件)并报省人事厅审审批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待遇。
二、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博士研究生导师生活津贴的人员发生变化,有关单位从发生变化的下月起,将变化情况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三、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