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明确油运联动代表油品及基数价格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字号:粤价[2014]15号
- 公布日期:2014.01.16
- 施行日期:2014.01.1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明确油运联动代表油品及基数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4〕15号 2014年1月16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要求,我省已从2013年12月31日24时起执行国Ⅳ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政策。为确保油品升级后我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平稳衔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油运联动方案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省油品资源供应情况,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的代表油品调整为“0柴油(国Ⅳ)”,油运联动的基数价格调整为5.87元/升。
二、我省道路客运与成品油价格联动的范围、联动原则、联动方法及操作要点等仍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的通告》(广东省物价局通告2010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客运价格涉及客运企业和广大旅客的切身利益,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注意做好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确保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良好和票价水平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