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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规土〔2010〕23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原深圳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原深圳市规划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02〕394号)
  2.关于发布深圳市2006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国房〔2006〕282号)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4日 深规土〔2002〕394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我市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制定的《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暂行规定》房价计算方法的原则是房屋总价不变,计价方式有所调整,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房屋面积纠纷,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向市民广泛宣传房价计算方法,接受市民咨询,解释市民疑问,避免市民误解。
  二、从2002年10月1日起,凡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执行《暂行规定》中的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方法。在此之前已批准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可按原定的价格计算方法销售,也可执行《暂行规定》。已签订购销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
  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应标明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并详细列出与该套(层)房屋有关的分摊的共有面积和属于公共部分但不计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测绘部门应依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竣工测绘,对不符合报建功能及超面积的项目,必须在报告中标明,并转地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和房地产登记册,应按测绘报告的内容记载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并记载与该套(层)房屋有关的分摊的共有面积和属于公共部分但不计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
  四、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的开发建设、销售、验收、登记发证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商品房的公共配套设施严格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防止少建、漏建现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已竣工验收的商品房销售和三级市场的各类房屋交易,实行总价交易,房价可不与房屋建筑面积挂钩,新业主对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原业主的权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