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失效
- 制定机关: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
- 公布日期:2011.11.22
- 施行日期:2012.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失效]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 2011年11月22日)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非经济适用房、非限价房和非危改房开发项目位于中山市内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统一按15%执行。
以上规定从2012年1月1日(所属期)开始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9〕48号)与本文有冲突部分,以本文为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