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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教高〔20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地)高校:
  根据《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佛教高〔2018〕5号),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教育局
2020年9月7日

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完善政策环境,加快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加强高校与佛山本地企业技术供需对接,探索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实施《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佛教高〔2018〕5号)(以下简称“扶持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教师特色创新研究项目属于事前资助。其余各项资助中除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站、中试平台提供部分建设经费外,专家库建设资助、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基地认定资助、高校科技成果中试化资助、高校师生创新创业资助、校企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均属于事后补助。
  第三条 本细则提及的各项资助均需要进行申报。市教育局委托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流程等以当年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由中心负责组织各项资助、补贴主体的认定、评审和考核验收工作以及与资助主体按规定签订相关项目合同书进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配合政策实施的咨询、策划、评估、评审工作,鼓励引导专家为高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提供服务,建设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库(包含广东高校教授专家库、全国工程领域研究生导师专家库、行业企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建设和运行,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运行服务、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营经费纳入中心日常运作经费范围,由中心每年申请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审、咨询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与政策法规。
  (三)热爱科技事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佛山科技创新发展,能积极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活动。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入选专家库。申请人(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应按要求向中心填报并附送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入库。中心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档案、颁发证书,实行编号入库管理。
  第七条 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邀参加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的决策咨询、共性需求调研,提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发展战略、政策导向、改革措施、可行性评估等服务。
  (二)应邀参加我市组织的项目评审、奖项评选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活动。
  (三)为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及专家库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八条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具备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拥有与高校院所合作经验,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能够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适合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创业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九条 申请认定孵化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已具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或市级以上(含市级)众创空间资质的单位。
  (二)申请单位50%以上(含50%)的在孵企业在孵化期内拥有1件以上(含1件)的有效知识产权。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人才队伍。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
  (五)与高校、科研院所有项目合作。
  第十条 对被认定为孵化基地的申请单位,每年根据其在佛山孵化成功的高校科技成果项目数量和运营收益情况,经专家组评审定级。对于“优秀”、“良好”和“合格”等级的孵化基地,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购买服务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孵化基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代码证书。
  (三)基地建设方案。
  (四)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履历、学历证书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五)在孵企业、已毕业企业入孵协议、场地使用协议。
  (六)与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合作合同或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具有科技成果输出能力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为建站单位”。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运营主体。建站单位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要,联合我市企业实施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开展科技成果征集、成果信息分析和整理、成果对接工作,组织高校科研团队与我市企业开展成果对接,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加强技术推广应用,深化产学研合作。
  第十三条 工作站的工作流程须遵循注重引导、突出实效、科学公正、社会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申请建站的条件如下:
  (一)申请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下属单位。
  (二)科研成果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拟合作领域属于我市支柱性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
  (三)满足建站的基本支撑条件,配备专用工作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或指定代理机构作为工作站挂靠点。
  (四)对于建站单位在我市转移转化的项目,若符合技术合同登记范畴,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第十五条 工作站申报经评审后择优批准设立。设立工作站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和鼓励建站单位围绕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广所开展的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购买服务经费支持,实施周期为5年。对被认定为工作站的建站单位,给予5万元首期购买服务经费支持,用于工作站启动建设。依据工作站当年促成在我市转移转化的项目数和金额数、派驻科技经纪人情况,经专家组考核定级。对于“优秀”、“良好”和“合格”等级的工作站,每年分别给予总额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购买服务经费支持,其中包含5万元首期购买服务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申请建站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建站工作方案,包括基本规划、运营管理模式、预期成效等。
  (三)已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总结。
  (四)已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材料,包括技术合同及其登记合同号、交易凭证、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活动通知方案、现场照片及媒体报道等。


  第十七条 中试是指科技成果从试验原型到产品批量生产(技术批量应用)之间的工程化试验阶段。中试平台是针对特定行业、领域、技术验证点可提供工程化试验相关设备、系统、物料的试制设备、试制实验室或试制车间。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中试平台的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须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
  (二)申报单位须具备一定的进行中试试验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试制设备、试制实验室、试制生产线或试制车间。
  第十九条 中试平台申报经评审后择优批准设立。对于通过专家组认定的中试平台,给予10万元首期建设经费。依据其在建设周期内承接的中试项目数量与项目完成情况,经专家组考核定级。对于“优秀”、“良好”和“合格”等级的中试平台,依投入金额的50%进行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含首期建设费用)。中试平台实际投入低于对应等级补助标准的,按项目实际投入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申请中试平台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代码证书。
  (三)平台建设方案。
  (四)提供工程化试验的服务说明、设施设备使用及管理文件、服务协议等。
  (五)设备、实验室、生产线、试制车间投入成本相关材料,包括费用明细表、决算报告、购销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
  (六)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履历、学历证书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第二十一条 高校科技成果在佛山进行中试的项目,应先提交立项申请,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开展中试试验。中试结束后,专家组依据中试结果和中试价值进行评定。获考核通过的中试项目,依其投入金额的50%进行补助,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中试项目补助的申报对象须为以高校科研人员为主导的科技团队。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中试项目补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具备中试条件的专利证书、论文或第三方机构鉴定报告等。
  (三)中试试验投入成本相关材料,包括费用明细、决算报告、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四)中试结果及第三方机构检测鉴定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得补助的中试项目,在完成预期目标后,达到工业化规模量产的,称为工业化生产项目。项目单位应先提交立项申请,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开展工业化生产,生产结束后,专家组依据工业化生产结果进行评定。获考核通过的工业化生产项目,依其投入金额的50%进行补助,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申请工业化生产项目补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工业化生产分析报告,包括解决的问题点、投入成本、预期效果等。
  (三)项目产能、产值等相关经济指标的鉴定报告或评价说明。
  (四)工业化生产投入成本相关材料,包括费用明细、决算报告、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第二十六条 高校师生创新创业资助包括市内高校创业学院建设资助、市外合作高校创业平台资助和高校师生科技成果创业孵化资助,按上年度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资助。
  第二十七条 申请市内高校创业学院建设资助的单位应为市属高校、注册地在我市的高教机构、我市引进的高校全学段办学机构。根据其当年创业培训项目、与我市企业的定向合作项目以及向省、市孵化基地推送项目的情况进行评估,经专家组评审定级。对于“优秀”、“良好”和“合格”等级的创业学院,分别给予每年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支持。
  第二十八条 申请市内高校创业学院建设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创业学院运营管理及规章制度建设文件。
  (三)与我市企业、孵化基地开展合作的协议,举办创业活动的服务协议、通知方案及现场照片等。
  第二十九条 市外合作高校创业平台资助对象为与我市科研机构或企业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博士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市外高校所设立的创业平台。依据其当年推荐师生科技成果到我市转移转化的情况,经专家组评审定级。对认定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等级的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奖补支持。
  第三十条 申请市外合作高校创业平台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市外高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博士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等。
  (三)创业平台建设与运营方案。
  (四)科技成果项目到我市转移转化相关材料,包括技术转移合同、技术合同登记号、到账凭证等。
  第三十一条 对具有应用前景的高校师生科技成果提供创业孵化资助。由市内外高校甄选推荐到我市孵化的高校科研成果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果人自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类获奖项目,经专家组评审定级。对认定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等级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三十二条 申请高校师生科技成果创业孵化资助必须提供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工商机读档案证明。
  (三)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四)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材料,如专利证书、论文等。
  (五)与孵化单位合作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三条 市内高校与本地企业进行产学研项目合作并取得成果,按照每个项目实到高校金额的10%对高校院所科研团队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于市内高校与我市企业合作的产学研项目,若符合技术合同登记范畴,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市内高校产学研项目科研团队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与本地企业进行产学研项目合作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
  (三)产学研合作项目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号。
  (四)产学研合作成果材料,包括论文和专著、专利、技术标准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第三方机构检测鉴定报告或使用方使用情况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申请市外合作高校产学研项目导师团队资助的单位应与我市科研机构或企业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博士生社会实践基地,并与本地企业联合攻关产学研项目,且引进研究生联合培养。根据项目投入规模和导师团队参与项目情况,经专家组评审定级。对认定“优秀”、“良好”和“合格”等级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补贴。项目实际投入低于对应等级补助标准的,按项目实际投入予以补助。对于市外高校与我市企业合作的产学研项目,若符合技术合同登记范畴,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市外合作高校产学研项目导师团队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市外高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博士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或对接该项目的我市研究生联合培养产业科研教学中心引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等。
  (三)由引进研究生、所属院系、我市研究生联合培养产业科研教学中心与产学研项目所属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研究生实习情况报告、实习工资凭证等。
  (四)导师团队负责人和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履历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五)与本地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
  (六)产学研合作项目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合同登记号。
  (七)研究生联合培养方案及该项目取得的成效。
  第三十七条 鼓励教师申报高校教师特色创新研究项目,针对我市产业发展核心技术需求和企业共性技术需求,提出可行性研究计划,在中心统一组织下,进行研发攻关,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
  第三十八条 申请高校教师特色创新研究项目必须提供但不限于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行业调研分析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项目计划书。


  第三十九条 各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扶持政策,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扶持政策相同。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