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设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事窗口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穗劳社通告〔2009〕6号
- 公布日期:2009.08.06
- 施行日期:2009.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设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事窗口的通告
(穗劳社通告〔2009〕6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6号令),加强对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管理与服务,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部令第28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各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事窗口开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受理与管理,提供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申办便利。特通告如下: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必须申办就业许可手续、获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进行备案登记才能在内地就业。依法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并可参加和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 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除外)和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可在市或所属区(县级市)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详见附件)申报办理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手续,或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网上服务大厅”先行网上申报,再凭《预约通知书》和其他书面材料到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办理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手续。 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办事指南的详情可登陆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网(http://gzjy.gzlm.net/)查询或到市、所在区(县级市)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索取。 凡未经就业许可而非法聘雇和非法就业的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进行处罚。
各区(县级市)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事窗口于2009年9月1日正式启动运作。
附件: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地址、电话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六日
二○○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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